檢驗檢疫證單的法律效用 檢驗檢疫證單的法律效率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法律位置決議。 (一)檢驗檢疫證單是出入境貨物通關的關鍵憑證 1.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
檢驗檢疫證單的法律效率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法律位置決議。
(一)檢驗檢疫證單是出入境貨物通關的關鍵憑證
1.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規模內的進出口貨物(包含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2.對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規模的進出口貨物,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須實行檢驗檢疫的,海關亦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有些出境貨物,尤其是涉及社會公益、安全、衛生、檢疫、環保等方面的貨物,入境 的海關將根據該 法令或 規定的要求,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包含品質、植檢、獸醫、健康衛生、熏蒸消毒等證書)作為通關驗放的關鍵憑證。
(二)檢驗檢疫證單是海關征收和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
1.有些 海關在征收進出境貨物關稅時,經常根據檢驗檢疫證單上的檢驗檢疫結果作為海關據以征稅的憑證。以檢驗檢疫證單作為把關或計收關稅的憑證。
2.對 后因發貨人義務造成的殘損、缺乏或品質等問題的入境貨物,產生換貨、退貨或賠償等現象時往往涉及到免征關稅或退稅。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可作為通關免稅或者退稅的關鍵憑證。
3.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產地證書是進口國海關征收或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一般產地證是享受更惠國稅率的有效憑證,普惠制產地證是享受給惠國減免關稅的有效憑證。
(三)檢驗檢疫證單是實行交接、結算及進口國準入的有效證件
1.檢驗檢疫機構所簽發的各種檢驗檢疫證書是作為交接的憑證。
2.檢驗檢疫證書是雙方結算貨款的憑證。
3.有的 法令或 規定要求,某些入境貨物需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方可進境。
(四)檢驗檢疫證單是議付貨款的有效證件
在國際貿易中,簽約中的買方往往在合同和信譽證中規定,以檢驗檢疫證書作為交貨付款的根據之一。
(五)檢驗檢疫證單是明白義務的有效證件
在產生商務糾紛或爭議時,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是證明事實狀況,明白義務歸屬的關鍵憑證。
(六)檢驗檢疫證單是辦理索賠、仲裁及訴訟的有效證件
對入境貨物,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發覺殘損、短少或與合同、準則不符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證書。買方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限內,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或換貨、退貨。屬保險人、承運人義務的,也可以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有關方面也可以根據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仲裁。檢驗檢疫證書在訴訟時是舉證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檢驗檢疫證單是辦理驗資的有效證明文件,價值鑒定證書是證明投資各方投入財產價值量的有效根據
(一)檢驗檢疫證單的簽發流程
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的簽發流程包含審核、制證、校訂、簽訂和蓋章、發證/放行等環節。
抽樣記錄、檢驗檢疫結果記錄、擬稿等環節在各檢驗檢疫施檢部門完成,其他各環節均在檢務部門完成,包含審核證稿及其 單據,繕制各種證單,經過校訂證單,簽訂和蓋章后發證,完成簽證工作的更后一個環節,也是檢驗檢疫工作流程的更后一個環節。
(二)證單的更改、彌補與重發
在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檢疫證單后,報檢人要求更改或彌補內容的,應向原證書簽發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同意后,按規定予以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檢驗檢疫證書內容,捏造或變革檢驗檢疫證書屬于違法行動。
1.彌補證書
檢驗檢疫機構發出證書后,因交接、索賠、結匯等各種需要,或報檢人要求彌補檢驗項目,或發覺該批貨物的其他缺點或發生缺點的原因等,為了提高說明這些情形,檢驗檢疫機構可在原證書的基本上酌情彌補證書內容,對原證書的不充足或遺漏部分作提高說明或評定。報檢人需要彌補證書內容時,應辦理申請手續,填寫《更改申請單》,并出具書面證明資料,說明要求彌補的理由,經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據實簽發彌補證書。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在彌補證書上注明本證書是××證書的彌補證書字樣。彌補證書與原證書同時應用時有效。
2.更改證書
在檢驗檢疫證書簽發后,報檢人要求更改證單內容的,經審批贊成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將原證書退回,填寫《更改申請單》,書面說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品名、數目、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關鍵項目更改后與合同、信譽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后與輸出、輸入 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發證書
申請人在領取檢驗檢疫證書后,因故遺失或破壞,應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經原發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方能重新補發證書。
(一)檢驗檢疫證書的格局
檢驗檢疫證書應用依照 質檢總局制訂或同意的格局,差異應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簽發。報檢人有特別要求應用其他語種簽證的,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審批后予以簽發。入境貨物索賠的證書應用中英文合壁簽發,依據需要也可應用中文簽發。
(二)一般情形下,檢驗檢疫機構只簽發一份正本。特別情形下,合同或信譽證要求兩份或兩份以上正本,且難以更改合同或信譽證的,經審批贊成,可以簽發,但應在第二份證書正本上注明“本證書是××號證書正本的重本”。
(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一般以驗訖日期作為簽發日期。
(四)出境貨物的出運期限及有關檢驗檢疫證單的有效期
1.一般貨物為60天;
2.植物和植物產品為21天,北方冬季可恰當延伸至35天;
3.鮮活類貨物為14天;
4.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用于船舶的有效期為12個月,用于飛機、列車的有效期為6個月,除鼠/免予除鼠證書為6個月;
5.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12個月,預防接種證書的有效時限參照有關準則執行;
6.換證憑單以標明的檢驗檢疫有效期為準;
7.信譽證要求裝運港裝船時檢驗,簽發證單日期為提單日期三天內簽發(含提單日)。
(五)檢務部門收到施檢部門的證稿后,出境簽證應在兩個工作日,入境簽證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情形除外。
(六)檢驗檢疫證單的填寫要求
1.貨物品名:貨物名稱必需填寫具體的名稱,不得填寫籠統的商品類。如為“塑料玩具”,不能填為“玩具”。需要時可填寫貨物的型號、規格或牌號。
2.報檢數目/重量:填寫重量時,應注意凈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3.包裝種類和數目: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及件數,如100一紙箱。散裝的要注明“散裝”。如采取木質包裝,應詳細列明。
4.標志及號碼:按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標志填寫,沒有標志的填寫“N/M”,或注明“散裝”、“裸裝”。標志太多填寫不下,或有盤算機無法繪制的圖案時,報檢人應提供標志的樣張。
5.啟運地:指裝運該批貨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地點。出境的原則上填寫啟運城市名稱;入境的按進口提單所列的啟運地點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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