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除了自行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檢驗外,還必需由某個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及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這種依據客戶的委托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
檢驗機構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除了自行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檢驗外,還必需由某個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及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這種依據客戶的委托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進出境商品進行檢驗、鑒定和管理的機構就是商品檢驗機構。
國際上的商品檢驗機構名稱各異,有的稱公平行(AuthenticSurveyor),宣誓權衡人(SwornMeasurer)、有的稱試驗室(Laboratory)等。
檢驗機構類型有:
1.官方檢驗機構:由 或處所 投資,按 有關法律、法令對出入境商品實行強迫性檢驗、檢疫和監視管理的機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檢驗機構:有必定威望、由 授權、代表 行使某項商品檢驗或某一方面檢驗管理工作的民間機構。如美國擔保人試驗室(UL)。
3.非官方檢驗機構:由私人開辦、具有專業檢驗、堅定技術才能的公平行或檢驗公司。如英國埃勞氏公平行。
中國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中國出入境商品的檢驗檢疫和監視管理工作由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設立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負責;
進出口藥品的監視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船舶和集裝箱的規范檢驗、飛機(包含飛機動員機、機載裝備)的適航檢驗、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檢驗、核承壓裝備的安全檢驗等,差異由 各有關主管部門歸口實行法定檢驗和監視管理。
1、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998初,依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造計劃,由原 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 衛生檢疫局和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共同組建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歸口 海關總署引導,這標記著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代。依照國務院同意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三定”計劃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的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研討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行細則、方法及工作規程,督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2)組織實行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視管理;負責 實施進出口允許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視和后續管理。
(3)組織實行出入境衛生檢疫、沾染病監測和衛生監視;組織實行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視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檢驗、監視和管理工作。
(4)組織實行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審查同意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
(5)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及對外注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記、進口安全質量允許、出口質量允許并負責監視檢討;管理和組織實行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6)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鑒定機構(含中外全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的審核認可并依法進行監視。
(7)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8)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點和咨詢服務。
(9)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計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1)開展有關國際合作與技術溝通,依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定的實行工作,執行有關協定。
(12)承辦國務院及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執行的基本法律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行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行細則》。
2、 技術監視局
進出口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由 技術監視局下屬的計量器具檢定部門負責。我國《計量法》規定,“制作、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需具備與制作、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裝備,經縣級以上人民 計量行政部門考察及格,取得《制作計量器具允許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允許證》”。“制作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后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需經省級以上人民 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察及格,方可投入生產”。
“進口計量器具,必需經省級以上人民 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及格后,方準出售”。經檢驗不及格,需向國外提出索賠的,由省、市、自治區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外出證。如需憑商檢證書對外索賠的,商檢機構任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換發證書,有關計量檢定的技術問題,由出具檢驗證明的計量行政部門負責。
3、藥品檢驗機構
藥品檢驗機構由 歸口管理。依照 《藥政管理條例》和 發表的《進口藥品質量管理方法》的規定,凡進出口藥品(包含原料藥、制劑和藥材),一律列為法定檢驗,由各地藥檢機構實行檢驗。
4、船舶檢驗局
船舶檢驗局是 船舶技術監視機構,成立于1956年,總部設在北京,負責對船舶執行法定的監視檢驗,同時辦理船級業務。其主要義務是:制定船舶檢驗的規章制度和船舶規范;在全國主要港口設立辦事機構,執行監視檢驗;對船舶、海上設施及其資料、機械裝備實行監視檢驗和實驗,使船舶和海上設施具備正常的技術條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設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環境不受污染;依據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代表 簽發公約要求的船舶證書;辦理船舶入級業務;擔負公證檢驗。
5、香港特殊行政區的商品檢驗機構
香港特殊行政區 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準則及檢定中心。該中心按 公布的商品目錄,對進口商品實行強迫性檢驗。目錄所列商品,未經檢驗及檢定中心檢驗及格的,一律不得出售和應用。
香港是自由港,對出口商品不實行強迫性檢驗。
對商品檢驗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強迫性檢驗、自愿申請標記檢驗、國際認證檢驗、委托檢驗和消費選擇指點性檢驗等。
除指定的檢驗機構外,香港還有私人公證行(如天祥公證行)和外國檢驗機構(如SGS)。
美國的官方檢驗機構
在美國,習慣上很少說“商品檢驗”,而稱“產品檢驗”。除產品檢驗外,還有“服務項目”檢驗。聯邦 設立的產品檢驗機構基本上都是進口、出口、內銷產品檢驗三位一體的主管機關。
1、檢驗機構設置
在美國,官方檢驗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權限實施專業化分工,差異由14個部、委、局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1)衛生和人類服務部
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藥品(包含獸藥)、醫療器械、陶瓷餐具、化裝品以及電子產品的監視檢驗;產品在應用或消費流程中發生的離子、非離子輻射影響人類健康和安全基本上的 、檢驗和出證。依據規定,上述產品必需經過FDA檢驗證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場出售。FDA有權對生產廠家進行觀察,有權對違法者提出起訴。
(2)農業部
動植物檢疫局主管:動物、植物的檢疫。
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主管:豬、牛、羊、兔和禽類屠宰產品加工、衛生檢驗和出證。
農業出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煙葉、新穎蔬菜水果、加工過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產品的質量分級檢驗和出證。
結合谷物檢驗局(FGIS)主管:小麥、大麥、燕麥、黑麥、玉米、高梁、亞麻籽、大豆、混雜谷物等產品的質量、重量檢驗和出證。
(3)商務部
海洋大氣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魚類、貝類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準則局(NBS)主管:衡器、計量器具的校訂檢驗和出證。
(4)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主管:家庭、學校、娛樂場合、個人應用的消費性產品(如兒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化性、易燃性、刺激性、易發生壓力的公演有害物資的測定,服裝面料和內襯纖維耐燃性能的 、檢驗和出證。
(5)環境保護署(CRA)
主管:空氣、水處置裝備、飲用水、農藥、零售汽車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檢驗和出證。
(6)核管理委員會(NRC)
主管:放射性資料的包裝設計審核、 、鑒定和出證。
(7)運輸部
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機酒精攝入量測定儀校訂檢驗、靈活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出證。
聯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飛機、引擎、螺旋槳、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檢驗和出證。
研討與特別基本上管理局危險品管理辦公室(OHMR/RSPA)主管:運輸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化等各種液態、氣態、固態危險品的包裝容器、管道、鋼瓶及火車糟車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聯邦鐵路局(FRA)主管:火車尾部碰撞標記打印機的檢測和出證。
海岸警衛隊(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裝備、船舷航行救護裝備、海運集裝箱等檢驗和出證。
(8)聯邦通信委員會(FCC)
主管:無線電器材檢驗和出證。
(9)房屋和城市發展部(DHUD)
主管:建筑資料檢驗和出證。
(10)勞動部
礦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礦井用電子裝備、柴油動力機械裝備的檢驗和出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運貨物裝卸搬運裝備、通風、消防、勞動保護資料、裝備及焊接工具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11)內務部
礦產管理局(MMS)主管:礦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閥門裝置的檢驗和出證。
(12)財政部
主管:電子資金調撥驗證儀的檢驗和出證。
(13)國防部
主管:軍用產品檢驗。
(14)部務管理局(GSA)
主管:《聯邦統一規格產品目錄》列明產品(約80種)的檢驗和出證。
2、嚴厲立法,各項檢驗有章可循
美國 將產品和服務基本上檢驗、出證的法律、條例和規定均載入《聯邦法規匯編》(CFR),每年修訂彌補,重新出版供 主管部門按照執行。《聯邦法規匯編》由 書店統一經銷。每一主管機關實行的法律、條例和規定都有一個特定的卷號,查閱極為便利。
3、分類管理,強迫性檢驗與監視檢驗相聯合
美國聯邦法規規定, 主管檢驗、出證的產品有200多種,實行檢驗出證的項目,概括起來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完整實行強迫性檢驗(即法定檢驗)。如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電視機和路燈輻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鉛、鎘限量,民用飛機和航空器材、船用裝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險品包裝檢驗等,都實行強迫性檢驗。
第二類,部分實行強迫性檢驗。為避免每次采購都進行反復的檢驗或實驗, 許可經銷商或生產廠可以不持有 簽發的檢驗證書在市場上公開出售其產品,但是,如果這類產品系 部門采購或與 提供資金擔保采購的,仍須實行強迫性檢驗。如美國國防部主管的《及格產品目錄》列明的產品即屬此類。
第三類,基本為非強迫性檢驗。這類產品由 主管機關制定統一分級準則,在 試驗室或其認可試驗室內,由 檢驗人員或經其培訓發給執照的檢驗人員進行產品 、檢驗及辦理生產廠(場)的設計審核、同意及/或注冊。許可生產廠或經銷商參與部分檢驗、出證工作,但必需接收 主管機關檢驗人員的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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