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盤的撤回 發盤發出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革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內地法兩大法系之間存在著尖利的抵觸。英美法以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束縛力。發盤人在受盤...
1.發盤的撤回
發盤發出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革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內地法兩大法系之間存在著尖利的抵觸。英美法以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束縛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現接收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變革其內容。而內地法則以為,發盤對發盤人有束縛力,如《德公民法典》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束縛,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束縛。
依據《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含注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正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盤內容有誤或因其他原因想轉變主張,可以用更快速的通訊辦法,將發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或修正。了解這一點,對我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工作人員具有實際意義,假如想撤回或修正已經發出的發盤,就必需要有精確的時間概念,例如發盤是何時發出的,預計何時可送達對方,然后再思考采用更快的通訊辦法是否可以撤回或修正發盤。
2.發盤的撒銷
關于發盤能否撒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內地法存在嚴重的分歧。英美法以為,在受盤人表現接收之前,即使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這種觀點,在英美法 中也不斷受到責難。有的 在制訂或修正法律時,實際上已在不同水平上廢棄了這種觀點。內地法系 對此問題的意見相反,以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束縛,不得隨便將其發盤撤銷。例如,德國法律規定,發盤在有效期內,或沒有規定有效期,則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回答之前不得將其撤銷;法國的法律雖規定發盤在受盤人接收之前可以撤銷,但若撤銷不當,發盤人應承擔傷害賠償的義務。
為了折衷上述兩大法系在發盤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公約》采用了折中的方法,其中第16條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現接收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收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該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發盤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形下的發盤,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法表現該發盤是不可能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信任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任采用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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