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取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
所謂“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取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形,并接收海關審核的行動。進出口貨物申報主要涉及如下問題:
(一)申報時限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該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該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逾期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置,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 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該提交允許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二)申報單證
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該采取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該隨附的單證包含: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定;進出口允許證件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海關已對該貨物作出預歸類決議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申報時應該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議書》。
在填寫報關單時,進出口商應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錢、運保費、成交條件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目等。海關經審核,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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