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關法》第29條規定:“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完成結關手續指的是進出口貨物申報人完成辦理各項海關手續,海關更后放行...
我國《海關法》第29條規定:“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完成結關手續指的是進出口貨物申報人完成辦理各項海關手續,海關更后放行的環節。
針對進口貨物,一般由海關在進口貨物提貨憑證或出口貨物裝貨憑證上加蓋海關放行章,進出口商憑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上運輸工具離境的工作環節。完成結關手續通常涉及如下環節:
(一)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
依據 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具體包含: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二)海關事務擔保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規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錢、原產地尚未明確的;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滯報金尚未繳納的;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該提供允許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況,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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