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推銷 推銷(Dumping)這是一種價錢輕視,即出口商在國際市場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錢出售商品,對進口商的某些行業造成重大傷害或威逼,是一種不正當的貿易行動。對稱于反推銷。 推銷是...
推銷(Dumping)這是一種價錢輕視,即出口商在國際市場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錢出售商品,對進口商的某些行業造成重大傷害或威逼,是一種不正當的貿易行動。對稱于反推銷。
推銷是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錢出口到另一個 (地域)的行動。出口人經濟為市場經濟的,可以依據國內出售價錢和第三方出口價錢明確正常價值;出口人經濟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的,指控產品的正常價值應該依據替代國的價錢和進口國相似產品的出售價錢明確。
國際推銷是指一個 或地域的出口經營者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錢甚至低于成本價錢向另一個 市場出售其產品的行動,旨在打敗競爭對手,博得市場。因此,它會對進口國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傷害。
為了消滅競爭對手,壟斷全部市場,推銷被以為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WTO因此,反推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支撐本國企業的有力借口和理由。
1.推銷分為:
(1)連續推銷(persistentdumping),國際價錢輕視又稱國際價錢輕視,是指一個 壟斷者以高于國際市場的價錢出售產品,以進一步其總利潤(被運輸成本和貿易壁壘隔離)(在這個市場上,他將遇到外國生產者的競爭);
(2)偶爾推銷(sporadicdumping),是指在不下降國內價錢的情形下,為了解脫非預感和暫時的剩余產品累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國內出售價錢;
(3)搶奪性推銷(predatorydumping),是指將外國生產者趕出自己的商業世界,以低于成本或低價臨時出售產品,然后以其在國外的壟斷優點進一步商品價錢。
2.推銷可分為:
(1)國內推銷是指推銷地公民的推銷商在自己的市場上以低于其他同類產品或低于產品成本的價錢出售產品,以獲得自己的市場份額;
(2)外國推銷是指為了獲得進口國的市場份額而以低于其他 的市場價錢出售和進口其產品的行動。
3.推銷可分為:
(1)外匯推銷,又稱兌換推銷,是指出口國貨幣貶值下降進口國貨幣出口產品價錢;
(2)運費推銷是指一國以低于正常運輸成本的價錢為出口產品提供運輸;
(3)社會推銷是指出口商在進口國 產品,下降勞動力成本;
(4)價錢推銷是指在進口國市場以低于出口國市場價錢出售產品的行動。
4.推銷分為:
(1)產品推銷,是指在貨物貿易下一國貨物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錢在進口國市場出售的行動;
(2)服務推銷是指服務提供者在服務貿易下在服務地國提供的服務價錢低于服務正常價錢。
5.推銷分為:
(1)經濟推銷一般是指進口國所有 行動;
(2)法律推銷是指對國內進口行業造成傷害的 行動,可以實用反推銷法進行制裁。
雖然推銷行動有不同的分類辦法,但反推銷法并不是針對上述所有推銷行動,而是僅限于外國產品的價錢推銷。起草國際貿易組織 GATTl在947年的流程中,美國依據《國內法》對反推銷條款提出了草案建議,其他 就該草案進行了討論。討論涉及四種形式的推銷,即價錢推銷、服務推銷、交換推銷和社會推銷。起草者贊成只將價錢推銷作為總協定第六條的反推銷稅對象。搶奪性推銷、偶爾推銷和連續推銷的傷害結果與推銷的主觀意圖不同,但在反推銷中沒有差別。1921年以前,美國的反推銷法對搶奪性推銷進行了特殊制裁,但國內和國際立法不再將搶奪性主觀動機作為實用于反推銷法的條件。
一個 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錢進入另一個 的市場,傷害另一個 有競爭力的行業。
其構成要件:
(1)以低于正常或公正價值的價錢出售產品;
(2)這種 對進口國產業造成傷害,包含本質性傷害、本質性威逼和本質性障礙;
(3)傷害是由 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首先,推銷是一種人為的 辦法。它由出口商以低于出口國相關商品市場價錢的價錢銷售。
第二,推銷的動機和目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售多余產品,有的是爭取國外市場,擴展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產業的樹立和發展造成本質性傷害或本質性威逼或本質性障礙,就會受到反推銷辦法的處分。
第三,推銷是一種不公正的競爭行動。在 嘉獎出口政策下,生產者經常以 產品以獲得 出口補助;同時,生產者以推銷的價錢在國外市場出售產品,從而在另一個 市場獲得競爭優點,然后清除競爭對手,然后進一步價錢以獲得高利潤壟斷。
第四,推銷的結果往往會傷害進口商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特殊是搶奪性推銷搗亂了進口商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商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一般來說,制作商可以實行推銷,必需有三個條件:第一,必需是不完整競爭的行業,壟斷制作商是市場價錢的制訂者,而不是市場價錢的接收者。第二,國內外必需很好地離開,使國內居民不能輕易回購出口產品。第三,國內出口制作商的要求靈巧性小于國外。只有有了這些條件,壟斷制作商才會發覺實行推銷是有利可圖的。
由于低價推銷策略的實行,雖然可以擴展出口,但存在利潤降低和虧損的風險。因此,推銷必需得到 的大力支撐。例如,出口國 樹立高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控制外國商品進入,以保持國內壟斷和高價,填補出口損失,防止出口商品回流。出口國 承擔出口損失,高價收購,低價推銷。出口商在夸張競爭對手、壟斷外國市場后進一步價錢,以填補推銷階段的損失。
如果一個 被其他 的產品推銷,通常會對推銷商品征收反推銷稅。但在征收反推銷稅之前,必需調查推銷行動。WTO《關于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議第六條的協定》對反推銷調查流程作了詳細規定。WTO成員制訂反推銷法或采用反推銷調查行為的有關原則,必需與本文件堅持一致。
反推銷調查流程包含投訴、立案、調查、裁決、審查等。
(1)投訴。反推銷調查的啟動一般應由進口商受損的行業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書面申請,這是反推銷調查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進口商當局不會自動發起反推銷調查。進口商受損行業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的投訴應包含申請人身份、產品產量和價值、被指控產品所屬 及相關企業名稱、被指控產品在其國內的價錢等。
(2)立案。在確認投訴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后,進口商當局應該通知被調查的成員和被調查當局知道的有利害關系的,并予以公告。向被調查方發出的通知應該列出投訴資料的送達地點和時限。
(3)調查。在必定期限內,當局對被告的產品推銷規模、對國行家業的傷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和核實。一般來說,反推銷調查應在一年內停止,無論如何,都不得超過調查開端后的18個月。在調查中,當事人必需以書面形式提供證據,即使是聽證會的口頭爭辯,也必需在事后提交書面資料。對被告發出的調查表,應至少給予30天的答復(自發表之日起7天)。在調查流程中,利害關系方有權舉辦聽證會,以保護其利益。為了確認提供信息的精確性,進口方當局可以在其他成員方進行現場調查。如果利害方不提供信息或阻礙調查,進口方當局可以依據反推銷調查投訴方提供的信息作出裁決。調查當局有責任聽取被告推銷產品的用戶和消費者宣告評論。
(4)初步裁決和更終裁決。初步裁決是指在調查完整停止前,調查當局可以對相關產品采用臨時辦法(臨時辦法只能在反推銷調查開端之日起60天內采用,實行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更長不超過9個月)。更終裁決是指調查當局更終確認進口產品的推銷并造成傷害,從而征收反推銷稅。如果征收反推銷稅,金額不得超過推銷規模,可以征收反推銷稅,直至抵消推銷傷害,但更長不得超過5年。反推銷稅一般不能被起訴和征收。但是,為了防止出口商在調查期間采用辦法前大批出口推銷產品,反推銷規則還規定,在上述情形下,進口商可以在臨時辦法生效前90天內對進入消費范疇的產品征收更終的反推銷稅。
(5)行政審查。反推銷稅實行一段合理時間后,進口方當局可以自動或者依照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行政審查,明確是否持續或者暫停反推銷稅或者價錢許諾。進口人當局初步確認推銷、傷害及其因果關系后,出口人自動許諾進一步相關商品出口價錢或者停滯以推銷價錢出口,經進口人當局贊成的,可以暫時暫停或者終止反推銷調查流程。
自2001年12月1日起,中國實行了《出口產品反推銷應訴條例》。當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進出口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組織調和企業反推銷應訴,明白了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
除上述四項主要的勉勵出口辦法外,還有許多其他勉勵出口的辦法。例如,通過資本出口推進國內商品出口; 許可出口商從外匯收入中提取必定百分比,勉勵出口熱忱;采取進出口鏈體系,進出口,必需實行必定的出口責任,以擴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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