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基本責任是,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和支付貨款。而買方違約不實行合同責任,往往表示在不按合同規定實行上述兩項基本的責任。對此,《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基本責任是,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和支付貨款。而買方違約不實行合同責任,往往表示在不按合同規定實行上述兩項基本的責任。對此,《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可以行應用下列各種救援辦法:
一、請求買方實行合同責任
按《公約》第62條的規定,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實行合同責任,包含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實行他的其他責任(如檢驗貨物以便賣方及時交貨等)。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救援辦法要受兩個條件的束縛:一是賣方尚未采用與實際實行相抵牾的補救辦法,二是此項實際實行的要求,僅限于當事人之間,法院無責任按《公約》的規定判令買方實際實行合同責任(參閱《公約》第28條的規定)。
二、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實行其責任
按《公約》第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實行其合同責任,賣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再采用其他的救援辦法,但賣方并不因此而喪失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力(如解除合同或請求傷害賠償等)。
三、解除合同
依照《公約》第64條規定,當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一些限制條件。只有在下述兩種情形下,賣方才可發表解除合同:
(1)買方不實行合同責任構成《公約》第25條所規定的基本性違約時,賣方可解除合同。
(2)如買方違約不構成基本性違約,則賣方應根據上述有關原則給買方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實行合同責任,如買方不在這段時間內實行其責任,或買方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實行其責任,則賣方可發表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賣方,仍可依據《公約》的有關規定行使其他的救援辦法。
四、請求傷害賠償
如買方違約不支付貨款或不受領貨物,按《公約》的有關規定,賣方可以要求傷害賠償。其傷害賠償的金額,應相當于他由于買方違約所造成的包含利潤在內的損失。這種傷害賠償,不得超過違背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按照他當時已知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形,對違背合同預感到的可能損失,具體地說,有下列幾種情形:
(1)如賣方已以合理方法將貨物轉售,則請求傷害賠償金額為合同價錢和轉售價錢之間的差額,加上買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額。
(2)如賣方沒有轉售貨物,則傷害賠償金額為合同價錢與解除合同時交貨地點的現行市價之間的差額,再加上因買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額。
(3)如買方延遲支付貨款,則賣方可以要求賠償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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