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一部分定義與實用規模 第一條原產地規則 1.就本協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而言,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何成員為明確貨物的原產國而實施的廣泛實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決議,且此種原產...
第一部分定義與實用規模
1.就本協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而言,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何成員為明確貨物的原產國而實施的廣泛實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決議,且此種原產地規則與導致授予不實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一條的關稅優惠的契約性或自治性貿易體制無關;
2.上述第1款所指的原產地規則應包含在非優惠商業政策文件中應用的所有原產地規則,如實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下的更惠國待遇;《1994年關民貿易總協議》第六條下的反推銷和反補助稅;《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十九條下的保障辦法;《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九條下的原產地標記要求和任何輕視性數目限制或關稅配額。它們還應包含 采購和貿易統計所應用的原產地規則。
在第四部分所確立的調和原產地規則的工作計劃完成之前,各成員應確保:
(a)在發表廣泛實用的行政管理決議時,應對須實行的規定予以明白界定。特殊是:
(i)在實用關稅稅目變更準則的情形下,原產地規則及其例外必需在關稅稅目表中明白說明該規則所應用的分目或從目;
(ii)在實用從價比例準則的情形下,盤算該比例的辦法也應在原產地規則中予以說明;
(iii)在實用生產或加工運作準則的情形下,應對授予有關貨物原產地的運作情形予以精確說明;
(b)盡管原產地規則與商業政策的辦法或手段之間存在聯系,但原產地規則不應被用來作為直接或間接尋求貿易目的的手段;
(c)原產地規則本身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性、扭曲性和損壞性影響。原產地規則不應提出不正當的嚴厲要求或要求滿足某些與生產或加工無關的條件作為明確原產國的先決條件。然而,為了在符合上述(a)規定的情形下實用從價比例準則,可以包含與生產或加工無直接關系的費用;
(d)合適和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不應該嚴于實用明確貨物是否是國內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且不得在其他成員之間進行輕視,而不管有關貨物的制作商屬性如何;
(e)原產地規則應該以連慣、一致、公平和合理的方法實行;
(f)原產地規則應基于肯定準則。但在作為說明肯定準則的一部分或在個別情形下無需肯定地確認原產地時說明什么不授予原產地資歷的原產地規則否認準則也是許可的;
(g)頒布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廣泛實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管理規則,應好像在接收并遵照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十條第1款之規定;
(h)依據出口商、進口商或者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人請求,對貨物作出的原產地評定報告應該在請求該評定后盡快但不遲于150天作出,條件是已提交全體必要文件,提請評定原產地的要求可以在有關貨物的貿易行動開端之前接收,也可以在隨后的任何時間及時接收。在原產地評定報告據以作出的事實和條件,包含原產地規則仍然相似情形下,原產地評定報告在3年內有效。如果有關當事方事先得到通知,則在依據下述(j)所指的審查中作出不同的決議時原產地評定報告不再有效。此種評定報告應能在符合下述(k)之規定的情形下公開提供;
(i)在轉變原產地規則或施行新的原產地規則時,各成員不應溯及既往地實用其法律或法規所界定的變更,并不得有損于其法律或法規;
(j)各成員所采用的與明確原產地有關的任何行政管理行動,應該可以立即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機構或流程進行審查。上述審查機構或流程獨立于原產地明確當局,并可以修正或撤銷原決議;
(k)對于為實用原產地規則而提供的性質上屬于秘密或者在機密看待。未經提供信息的個人或 明白允許,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思考到全部成員的目的是到達第四部分所規定的調和工作計劃的結果--制訂調和的原產地規則。各成員在實行調和工作計劃結果時應確保:
(a)為上述第一條所規定之全體目標而平等實用原產地計劃;
(b)依據各成員的原產地規則,明確為特定貨物原產地的 應是全體得到該貨物的 ,或者是在該貨物的生產涉及一個以上的 時為對該貨物實施更后本質性轉變的 。
(c)實用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不應該嚴于實用于明確貨物是否國內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且不得在其他成員之間進行輕視,而不管有關貨物的制作商屬性如何;
(d)原產地規則應該以連慣、一致、公平和合理的方法實行;
(e)依照1994關貿總協議第十條第1款的規定,頒布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廣泛實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并嚴厲遵照之;
(f)依據出口商、進口商或者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人請示,對貨物作出的原產地評定報告應該在請求該評定后盡快但不遲于150天作出,條件是已提交全體必要文件。提請評定原產地的要求隨后的任何時間及時接收。在原產地評定報告據以作出的事實和條件在3年內有效。如果有關當事方事先得到通知,則在依據下述(h)有效。此種評定報告應能在符合下述(i)之規定的情形下公開提供;
(g)在轉變原產地規則或施行新的原產地規則時,各成員不應溯及既往地實用其法律或法規所界定后變更,并不得有損于其法律或法規;
(h)各成員所采用的與明確原產地有關的任何行政管理行動,應該可以立即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機構或流程進行審查。上述審查機構或流程獨立于原產地明確當局,并可以修正或撤銷原決議;
(i)對于為實用原產地規則而提供的性質上屬于機密或者機密基本上提供的全體信息,有關當局應將其作為嚴厲秘密看待。未經提供信息的個人或 明白允許,不得泄漏上述信息,除非在司法訴訟流程中要求予以披露。
1.由全部成員各委派的代表組成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在本協定中下稱“委員會”)。委員會應選舉出自己的 ,并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便為各成員提供機遇就執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或提高達成這些部分所規定的目的和實行本協定下或由貨物貿易理事會賦予其的其他義務。委員會在恰當時候應就與本協定有關的事項,請求下述第2款所指的原產地規則技術達成本協定上述各項目的時,請求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承擔其他工作。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應作為委員會秘書處。
2.依據附件一的規定,在海關合作理事會的指點下成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在本協定中下稱“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應承擔第四部分和附件一規定的技術性工作。技術委員會在恰當時候應就與本協定有關的事項,請求委員會提供信息和建議。技術委員會也可以在其以為適于增進達成本協定上述各項目的時,請求委員會承擔其他工作。海關合作理事會秘書處應作為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1.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對其生效之日后的90天內,各成員應向秘書處提供其在該日有效的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規則有關廣泛實用的司法決議和行政管理規則。如果因忽視擊未能提供某項原產地規則,有關成員在知曉該事實后立即提供。秘書地方獲得并能夠提供的信息,由秘書處向各成員散發。
2.在第二條所指的期限內,對原產地規則進行修正(細節修正除外)或制訂新的原產地規則(就本條而言,包含第1款所指的任何原產地規則且未向秘書處提供)的成員,應在修正后或新的原產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發表通告,以便有關各方能夠熟習修正原產地規則或制訂新的原產地規則的意旨,除非有關成員涌現或將涌現意外情形。在這些意外情況下,該成員應盡快頒布修正后或新的原產地規則。
1.委員會應該依據本協定的目的每年對本協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實行和運行情形進行審查。委員會應該每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告審查期間的進展情形。
2.委員會應該審查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規定,并在有必要反應調和工作計劃的成果時建議修正。
3.委員會在思考第九條確立的目的和原則的情形下,應與技術委員匯合作制訂對調和械作計劃成果的思考和建議修正機制。這一機制可以包含的情況有:需要使規則更具操作性或需要更新規則以思考因任何技術發展而涌現新的生產工藝。
《爭端解決原諒》所詳細說明和實用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用于本協定。
《爭端解決原諒》所詳細說明和實用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用于本協定。
1.為調和原產地規則,特殊是使國際貿易行動更具明確性,部長會議應該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共同基于下列原則從事下文所規定的工作計劃:
(a)為第一條所規定之各項目的而平等實行原產地規則;
(b)原產地規則應該規定某特定貨物下原產國為完整獲得貨物的 或者在貨物的生產涉及一個以上的 時為對貨物進行更后本質性轉變的 ;
(c)原產地規則應該客觀的、可懂得的和可預感的;
(d)盡管原產地規則與各成員所采用的辦法或手段有關聯,但原產地規則不得用來作為直接或間接尋求貿易目的的工具。原產地規則本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發生限制性、扭曲性或損壞性影響。原產地規則不得提出不正當的嚴厲要求或要求滿足與生產或加工無關的特定條件作為明確原產國的先決條件。然而,為了實用從價比例準則,可以包含與生產或加工無直接關聯的成本;
(e)原產地規則的實行應該連貫、統一、公平和合理;
(f)原產地規則應該連貫一致;
(g)原產地規則應該基于肯定準則。否認準則可以用來解釋肯定準則。
2.工作規則
(a)工作計劃應該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盡快草簽,并在草簽之后三年內完成。
(b)第四條規定的委員會和委員會是從事本工作的適合機構。
(c)為使海關合作理事會提供詳細,委員會應依據上述第1條為確保及時完成調和工作計劃,應如調和化體系表。
(i)完全制作和渺小水平的生產或加工技術委員會應就以下事項作出調和化定義:
工作結果應該在收到委員會請求后三個月內向其提交。
(ii)本質性轉變--關稅稅目變更
--技術委員會應在本質性轉變準則的基本上,思考并詳細說明在對特定產品或產品部門制訂原產地規則時關稅分目或從目變更的運用,且如果可能的話,在符合該準則的術語表規模內的更小變更。
--技術委員會應該在思考調和化體系術語表章節時按產品劃分上述工作,以便至少按季度向委員會提交工作結果。技術委員會應該在收到委員會請求后一年零三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iii)本質性轉變--彌補準則
在完成每一產品部門或個別產品類別的工作時如果調和化術語表仍不能表示本質性轉變,技術委員會應:
--在對特定產品或某產品部門制訂原產地規則時,應該基于本質性轉變準則并以彌補或排他的形式,思考并詳細說明應用其他要求,包含從價比例和/或生產或加工水平;
--可以就其建議提供解釋;--應該在思考調和化體系術語表章節時按產品劃分上述工作,以便至少按季度向委員會提交工作結果。技術委員會應該在收到委員會的請求后兩年零三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委員會的作用
3.基于第1款所規定的原則
(a)委員會應該依據上述第2款(c)之(i)、(ii)、(iii)規定的時間構造定期思考技術委員會的解釋和看法以便于接收。委員會可以要求技術委員會完美或更細心地完成其工作和/或提出新的建議。為協助技術委員會進行工作,委員會應該就其所要求的其他工作說明理由,并在必要時提出可供選擇的建議;
(b)在完成上述第2款(a)之(i)、(ii)和(iii)所明確的全體工作時,委員會應該依據其總體連貫性對工作結果加以思考。調和工作計劃的結果與后續工作4.部長會議應該將調和工作計劃規定在附件中作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部長會議應該明確該附件的生效時間。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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