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銷貿易是個統括的概念,國際上對其沒有統一的解釋。一般將其懂得為是在互惠的前提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貿易方達成協定,將進口和出口相聯合,以出口抵補或部分抵補進口的一系列貿易...
對銷貿易是個統括的概念,國際上對其沒有統一的解釋。一般將其懂得為是在互惠的前提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貿易方達成協定,將進口和出口相聯合,以出口抵補或部分抵補進口的一系列貿易方法的總稱。
對銷貿易源自于易貨,但作為多種貿易方法的總括概念,則形成于20世紀60~70年代。20世紀30年代,更具代表性的德國實施的“補償協議”(CompensationAgreement)、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采取的“補償制”(CompensationSystem)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大批涌現的雙邊貿易清理協議,都是在易貨基本上,利用補償原則而衍生出來的做法。到20世紀60年代末期,隨著互購和產品回購這類交易的涌現,蘇聯涌現了用“補償基本上的貿易”(TradeonCompensationBasis),西方也開端應用Countertrade的概念來概括這一系列做法。
對銷貿易不同于傳統的現匯進出口貿易。對銷貿易方法,具有互惠的特征,將進出口相聯合,一方的出口必需以進口為條件,即雙方相互提供出口機遇;此外,對銷貿易是以出口抵補或部分抵補進口為基本特點。一方從國外進口,不用或不完整用現匯支付,而是以向對方反向的出口來抵補或部分抵補進口所需款項。這樣做,對于外匯儲備較緊張的 來說,有利于堅持其國際收支的平衡。
對銷貿易涉及的先后兩筆交易的金額不必定相等。在各種形式的對銷貿易中,除易貨貿易雙方依據協定可以要求交易數額基原形等外,其他形式的對銷貿易,許多情形下,雙方所交換商品的數額相差懸殊。因此,將“Countertrade”稱為“對等貿易或“互抵貿易”,容易引起誤會。
對銷貿易并不等同于易貨。對銷貿易源自易貨,它包括的各種交易形式都具有易貨的基本特點一商品交換,但它又不是易貨的簡單再現。當今對銷貿易的各種形式,早已將商品交換和資本流動融為一體,將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聯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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