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對銷貿易協會及國際上廣泛的解釋,易貨是指交易雙方依照各自的需要,依據交易雙方所約定的擬交換商品的價值直接交換貨物或勞務,不應用貨幣支付。 需要說明...
依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對銷貿易協會及國際上廣泛的解釋,易貨是指交易雙方依照各自的需要,依據交易雙方所約定的擬交換商品的價值直接交換貨物或勞務,不應用貨幣支付。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種方法下,盡管沒有現金轉手,但并不消除交易雙方應用貨幣表現其所交換商品的價值。這種情形下,貨幣的作用僅在于對比所交換貨物或勞務的價值。
上述易貨形式在國際上通常被稱為純潔易貨(PureBarter)、簡單易貨(SimpleBarter),其特點是所交換商品的價值相等或相近,一筆交易通常只簽署一份規定雙方實行換貨責任的合同,包含擬交換商品的數目、品質、規格等,一般沒有第三方參與,并且是一次性現貨交易。這種傳統的易貨貿易是一種古老的貿易方法,往往要求進口和出口同時成交,具有很大局限性,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很少采取。實際業務中,許多 采用了一些靈巧的變通做法,其中更常見的即為通過對開信譽證的方法進行易貨貿易。
在采取對開信譽證進行易貨時,交易雙方先簽署換貨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按商定的貨幣計價,金額相等或基原形等,貨款通過開立對開信譽證的方法進行結算,即雙方都開立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譽證。由于交貨時間的分別,雙方開立信譽證的時間也就有先有后。為了確保后進口開證的一方能按合同實行開證責任,先進口開證的一方通常在信譽證中規定,該證以對方按規定開出信譽證為生效條件;或者采取保存押金的方法,即先開出的信譽證先生效,但是結匯后,銀行把款扣下,留作該受益人開立回頭證的押金,以此控制對方。
應指出的是,在這種做法下,雙方進行的仍然是以貨換貨的交易,而非現匯交易。先出口的一方出口后得不到信譽證中以必定貨幣所表示的貨款,而只是取得對方許諾供給的雙方商定好的貨物或勞務作為補償,然后自已應用這些貨物或再進行轉售。因此,先出口方往往要求對方銀行出具后出口方按期履約的擔保,以保證其經濟利益的按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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