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錢明確的流程 海關審查明確完稅價錢流程包含價錢質疑流程和價錢商量流程。 海關對申報價錢的真實性、精確性有疑問時,或者以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別關系影響成交價錢時,應該啟動價...
海關審查明確完稅價錢流程包含價錢質疑流程和價錢商量流程。
海關對申報價錢的真實性、精確性有疑問時,或者以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別關系影響成交價錢時,應該啟動價錢質疑流程。
納稅責任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該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錢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材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錢真實、精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別關系未影響成交價錢。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述材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別情形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制發《價錢質疑通知書》后,涌現以下情形,海關可以啟動價錢商量流程,與納稅責任人充 流信息,依次應用相同、相似、倒扣、盤算、合理估價辦法明確完稅價錢:
納稅責任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提高說明的;
納稅責任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材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材料、證據,仍然有理由疑惑申報價錢的真實性、精確性的;
納稅責任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材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材料、證據,仍然有理由以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別關系影響成交價錢的。
納稅責任人應該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錢商量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錢商量并填寫《價錢商量記錄表》。如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前來商量的,視為其廢棄價錢商量的權力,海關可以直接依次應用5種非成交價錢法明確完稅價錢。
在海關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后,納稅責任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明確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做出書面說明。海關應該依據要求出具《估價告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錢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準確審查明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海關審查明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應該遵守客觀、公正、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海關審查明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應該實用本方法。
準許進口的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的完稅價錢和涉嫌走私的進出口貨物、物品的計稅價錢的核定,不實用本方法。
第四條海關應該依照 有關規定,妥當保管納稅責任人提供的涉及商業機密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責任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機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是不得以商業機密為理由謝絕向海關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章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
第一節進口貨物完稅價錢明確辦法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并應該包含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六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錢不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或者成交價錢不能明確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形,并與納稅責任人進行價錢商量后,依次以下列辦法審查明確該貨物的完稅價錢:
(一)相同貨物成交價錢估價辦法;
(二)相似貨物成交價錢估價辦法;
(三)倒扣價錢估價辦法;
(四)盤算價錢估價辦法;
(五)合理辦法。
納稅責任人向海關提供有關材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實用順序。
第二節成交價錢估價辦法
第七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錢,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敷衍的,并且依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含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錢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理或者應用進口貨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的限制、對貨物出售地區的限制和對貨物價錢無本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進口貨物的價錢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錢無法明確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
(三)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出售、處理或者應用進口貨物而發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是能夠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做出調整;
(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別關系,或者雖然有特別關系但是依照本方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成交價錢發生影響。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視為對買方處理或者應用進口貨物進行了限制:
(一)進口貨物只能用于展現或者免費贈送的;
(二)進口貨物只能出售給指定第三方的;
(三)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后只能出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經海關審查,認定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理或者應用受到限制的。
第三節成交價錢的調整項目
第十一條以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時,未包含在該貨物實付、敷衍價錢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該計入完稅價錢:
(一)由買方累贅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資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法提供,并可以按恰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括的資料、部件、零件和相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流程中應用的工具、模具和相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流程中消費的資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三)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應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應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應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的條件。
(四)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出售、處理或者應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納稅責任人應該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者價值的客觀量化數據材料。納稅責任人不能提供的,海關與納稅責任人進行價錢商量后,依照本方法第六條列明的辦法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第四節特別關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以為買賣雙方存在特別關系: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等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等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 代理、 經銷或者 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該視為存在特別關系。
第五節除成交價錢估價辦法以外的其他估價辦法
第十八條相同貨物成交價錢估價辦法,是指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的估價辦法。
第十九條相似貨物成交價錢估價辦法,是指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的相似貨物的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的估價辦法。
第二十條依照相同或者相似貨物成交價錢估價辦法的規定審查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時,應該應用與該貨物具有相同商業程度且進口數目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成交價錢。應用上述價錢時,應該以客觀量化的數據材料,對該貨物與相同或者相似貨物之間由于運輸距離和運輸方法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費用方面發生的分別進行調整。
在沒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成交價錢的情形下,可以應用不同商業程度或者不同進口數目的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成交價錢。應用上述價錢時,應該以客觀量化的數據材料,對因商業程度、進口數目、運輸距離和運輸方法不同而在價錢、成本和其他費用方面發生的分別做出調整。
第三章特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
第二十七條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應該征稅的,海關依照以下規定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一)進口時應該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二)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料件原進口成交價錢不能明確的,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相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三)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相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四)加工企業內銷加工流程中發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明確的內銷價錢作為完稅價錢。
加工貿易內銷貨物的完稅價錢依照前款規定仍然不能明確的,由海關依照合理的辦法審查明確。
第二十八條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包含殘次品),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加工流程中發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明確的內銷價錢作為完稅價錢。
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制成品(包含殘次品)、邊角料或者副產品的完稅價錢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不能明確的,由海關依照合理的辦法審查明確。
第二十九條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殘次品),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原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料件原進口成交價錢不能明確的,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來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接收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進口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加工流程中發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明確的內銷價錢作為完稅價錢。
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制成品(包含殘次品)、邊角料或者副產品的完稅價錢依照本條前四款規定仍然不能明確的,由海關依照合理的辦法審查明確。
第三十條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合進入境內,需要征稅的貨物,海關應該參照本方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以從上述區域、場合進入境內的出售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
如果前款所述的出售價錢中未包含上述區域、場合產生的倉儲、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應該依照客觀量化的數據材料予以計入。
第三十一條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該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超過海關規定期限的,由海關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規定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第三十二條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該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超過海關規定期限的,由海關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規定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第三十三條經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境貨物,應該繳納稅款的,由海關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規定審查明確完稅價錢。經海關同意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明確的留購價錢作為完稅價錢。
第三十四條租賃方法進口的貨物,依照下列辦法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一)以租金方法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查明確的租金作為完稅價錢,利息應該予以計入;
(二)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查明確的留購價錢作為完稅價錢;
(三)納稅責任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依照本方法第六條列明的辦法明確完稅價錢,或者依照海關審查明確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錢。
第三十五條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的貨物應該補稅時,應該以海關審查明確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錢,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錢,其盤算公式如下:
上述盤算公式中“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按月盤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依照1個月盤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盤算。
第三十六條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錢的進口貨物,海關與納稅責任人進行價錢商量后,依照本方法第六條列明的辦法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第三十七條進口載有 數據處置裝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本審查明確完稅價錢:
(一)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
(二)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責任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實用前款規定。
第四章進口貨物完稅價錢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盤算
第三十八條進口貨物的運費,應該依照實際支付的費用盤算。如果進口貨物的運費無法明確的,海關應該依照該貨物的實際運輸成本或者該貨物進口同期運輸行業頒布的運費率(額)盤算運費。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海關在審查明確完稅價錢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費。
第三十九條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該依照實際支付的費用盤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明確或者未實際產生,海關應該依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盤算保險費,其盤算公式如下:
保險費=(貨價+運費)×3‰
第四十條郵運進口的貨物,應該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以境外邊疆口岸價錢條件成交的鐵路或者公路運輸進口貨物,海關應該依照境外邊疆口岸價錢的1%盤算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五章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
第四十二條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錢為基本審查明確,并應該包含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四十三條出口貨物的成交價錢,是指該貨物出口出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該向買方直吸收取和間吸收取的價款總額。
第四十四條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
(一)出口關稅;
(二)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第四十五條出口貨物的成交價錢不能明確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形,并與納稅責任人進行價錢商量后,依次以下列價錢審查明確該貨物的完稅價錢:
(一)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 或者地域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錢;
(二)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 或者地域出口的相似貨物的成交價錢;
(三)依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含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產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盤算所得的價錢;
(四)依照合理辦法估定的價錢。
第六章完稅價錢的審查明確
第四十六條納稅責任人向海關申報時,應該依照本方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向海關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
依據海關要求,納稅責任人還應該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錢真實、精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
貨物買賣中產生本方法第二章第三節所列的價錢調整項目標,納稅責任人應該如實向海關申報。
前款所述的價錢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盤算的,納稅責任人應該依據客觀量化的準則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根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方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境內”,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完稅價錢”,指海關在計征關稅時應用的計稅價錢。
“買方”,指通過實行付款責任,購入貨物,并為此承擔風險,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買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入進口貨物的買方。
“賣方”,指出售貨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賣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進口貨物的賣方。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指將進口貨物實際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買方為此向賣方支付價款的行動。
“實付、敷衍價錢”,指買方為購置進口貨物而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價款總額,即作為賣方出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或者為實行賣方責任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者將要支付的全體款項。
“間接支付”,指買方依據賣方的要求,將貨款全體或者部分支付給第三方,或者沖抵買賣雙方之間的其他資金往來的付款方法。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置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為購置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相同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 或者地域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用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渺小分別許可存在。
“相似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 或者地域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類似的特點,類似的組成資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大約同時”,指海關接收貨物申報之日前后45天內。依照倒扣價錢法審查明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錢時,如果進口貨物、相同或者相似貨物沒有在海關接收進口貨物申報之日前后45天內在境內出售,可以將在境內出售的時間延伸至接收貨物申報之日前后90天內。
“公認的會計原則”,指在有關 或者地域會計核算工作中廣泛遵守的原則性規范和會計核算業務的處置辦法。包含對貨物價值認定有關的權責產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天性支出原則等。
“特許權應用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力人及權力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出售權的允許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培訓費用”,指基于賣方或者與賣方有關的第三方對買方派出的技術人員進行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技術指點,進口貨物的買方支付的培訓師資及人員的教學、食宿、交通、醫療保險等其他費用。
“軟件”,指《盤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用于數據處置裝備的流程和文檔。
“專有技術”,指以圖紙、模型、技術材料和規范等形式體現的尚未公開的工藝過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檢測以及營銷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經驗、辦法和訣竅等。
“輕度加工”,指稀釋、混雜、分類、簡單裝配、再包裝或者其他相似加工。
“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指由特定產業或者產業部門生產的一組或者一系列貨物中的貨物,包含相同貨物或者相似貨物。
“介質”,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列85.24項下的商品。
“價錢核查”,指海關為明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錢,依法行使本方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職權,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辦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錢的真實性、精確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別關系影響成交價錢進行的審查。
“價錢商量”,指海關在應用除成交價錢以外的估價辦法時,在保守商業機密的基本上,與納稅責任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于明確完稅價錢的數據材料的行動。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