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方法》(令第256號)已經開端實行。第四十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歷試點的,依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歷試點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下面就對稅收政策做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方法》(令第256號)已經開端實行。第四十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歷試點的,依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歷試點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下面就對稅收政策做個解讀:
1、試點企業購置合適下列貨物的稅收政策
暫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稅(以下簡稱進口稅):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裝備(包含機械裝備、基本設施資料和辦公用品)。
保稅:從境外購置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從海關特別監管區(試點區除外)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合購置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置的保稅貨物;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區外出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包含水、蒸汽、電力、天然氣),區外企業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不再實用出口退稅政策。
2、試點企業出售的下列貨物的稅收政策
(1)繳納增值稅:
向國內外出售的貨物;
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合出售的貨物(未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向試點地域其他試點企業出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2)繳納進口稅:
試點企業出售2.(1)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應該依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別監管區的狀況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并依照規定繳納緩稅利息。
(3)保稅:
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銷售給海關特殊監管區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合。
(4)實用出口退(免)稅:
出境貨物;
向海關特別監管區(試點區、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合(無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合除外)出售的貨物;
向試點地域非試點企業出售的貨物;
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出口實施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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