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一些國際知名的國際貨運代理外,大多數海外貨運代理的資質都難以驗證。雖然無單放貨是由個別不正當的人做的,但它的暗影總是覆蓋著發貨人。 非法商人與海外貨運代理相互勾搭,...
目前,除了一些國際知名的國際貨運代理外,大多數海外貨運代理的資質都難以驗證。雖然無單放貨是由個別不正當的人做的,但它的暗影總是覆蓋著發貨人。
非法商人與海外貨運代理相互勾搭,大多是先用小額訂單試試,讓發貨人覺得結算安全,然后用大訂單誘騙費用。這里問題的重要是,貨運代理提單只能提供應賣家結算,而不是物權憑證。真正的物權憑證——船舶公司提單掌握在貨運代理手中,貨運代理憑船舶公司提單提取貨物,買家不去銀行贖回訂單,則會導致賣家錢貨空缺。
所以賣家遇到了FOB下指定貨運代理是緊張的,不知道什么時候會產生災害。為防止貨運代理訛詐,外貿企業也采用了若干涉防辦法,如通過國際咨詢機構信譽調查、保險出口信譽保險(保險一般除外),要求買家配合境外貨運代理公司出具擔保、企業內部增強審計檢討等,但仍難以避免。
目前,外貿部通過有關外貿委員會(部門、局)向外貿企業和貨運代理機構發表了《關于規避單一交付風險的通知》,外貿業務人員可以向客戶傳達,要求不指定貨運代理;可以向國內貨運代理機構發出擔保。
這兩種辦法都是很好的辦法,前者更難做到,因為外國貨運代理,買家往往不聽賣家的話。后者應當說是目前更好的辦法,因為這些海外貨運代理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必需由國內貨運代理機構推薦。負責推薦的國內貨運代理機構應對其信譽負責,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推薦人沒有要求,被推薦人不必定通過推薦人開展代理業務。
目前,外經貿部的通知要求境外貨運代理的提單必需由國內貨運代理簽發,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并向發貨人出具擔保,以保證發貨人的貨運權。這也促使國內貨運代理人在敢于承擔這一義務之前,必需調查海外貨運代理的資歷。
同時,如果海外貨運代理找不到國內貨運代理代理,就不能承擔買家指定的角色,買家當然也不會埋怨賣家不接收其指定的代理。
《通知》的規定是給中國發貨人的福音。能否實行,取決于各級 部門對貨運代理行業的管理。同時,交通部還應照料會船公司。境外貨運代理企業的訂艙必需通過國內貨運代理,堵塞境外貨運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
在《通知》實行之前,處置海外貨運代理的唯一方法就是向法院起訴,嚴厲關注海外貨運代理的趨勢。通常,一旦這些貨運代理成功,它們就會消逝。
即使法院決議勝訴,他們也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但通常賣家遇到這種情形,首先要向買家追索,法律界人士警告說,如果向買家追索中的法律語言不當,或者買家虛偽制訂還款計劃拖延時間,再去法院起訴,結果可能是敗訴而不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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