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
對于致癌物質、改變遺傳、或者影響繁殖的物質(CMR)、不能自然分解、并在生命體中積累、導致慢性中毒的物質(PBT)和特別持久、特別生物積累的物質(vPvB),以及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已經證明有嚴重后果的化學物質,不論其數量多少,均需要獲得許可才能進入市場。
為獲得許可,生產商和進口商應該向歐洲化學品局提出許可申請,并證明所申請的使用方法所產生的風險是可控制的,或者沒有替代產品或技術,并且該用途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大于風險。歐委會將據此決定頒發許可。如果許可申請中包括了這種用途,其下游用戶可以引用這個許可,并向歐洲化學品局備案。如果沒有包括這種用途,該使用者應自己提出許可申請。歐洲化學品局將在其網頁公布許可所包含的用途清單。
REACH附件XIV規定了需要獲取許可的化學品清單。
許可制度從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但被隔絕的中間產品(第2條)和第55條規定的用于科研、植物防護、燃料、化妝品、食品相關材料以及混合品中含量小于0.1%的化學品可以不辦理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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