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綜試區政策優勢
允許電子商務和在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的個人憑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代理合同(協議)或運單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在銀行辦理跨境電子商務涉及的外匯收支,每年每人結匯和銷售限額為50000美元,并逐步提高單筆貨物貿易的上限。
第一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2015年3月7日,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二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2016年1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這12個城市設第二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三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2018年7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漢市、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廈門市、唐山市、無錫市、威海市、珠海市、東莞市、義烏市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四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2019年12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石家莊市、太原市、赤峰市、撫順市、琿春市、綏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溫州市、紹興市、蕪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贛州市、濟南市、煙臺市、洛陽市、黃石市、岳陽市、汕頭市、佛山市、瀘州市、海東市、銀川市等24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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