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重點原產地規則解讀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議》(RCEP)管理機構東盟秘書處宣布通知,宣告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4個非東盟成員國,如泰國、越南、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向東盟秘書長正式遞交了同意書,滿足協定生效的門檻。
協定的有效實行對進一步推動地域自由貿易,穩固中國產業鏈供給鏈,增進中國的高程度對外開放具有主要意義。
下面對RCEP重點原產地規矩做一解讀:
1、累積規矩
"累積"是一項主要的彌補規矩,它是指,在產品生產中應用自貿協議其他締約方的原產材質被視為產品生產所屬締約方的原料,并將自貿區域作為一個整體,增進區域內的貿易自由。
積聚規矩本質上下降了產品獲得原產資歷的門檻,具有“軟化劑”的功用,有助于勉勵各締約方區域內生產性資源配置,增強高低游產業的調和,從而有利于區域內產業經濟和產業內貿易的發展。
2、微量法則
依據協定第七條,微含量規矩也稱為“容忍性規矩”,如果在生產中應用的一部分未到達稅則歸類轉變的尺度,但貨物仍然可以獲得原產資歷,條件是這部分非原產材質的價值份額或重量不超過10%。
RCEP項下的微量可按價值盤算,并實用于第一章至第97章的所有貨物,即許可生產貨物,而沒有稅則歸類變革的非原產材質價值不超過FOB價錢的10%;對于50章至63章的貨物(紡織原料和紡織品)的微量含量也可按重量計,也就是,許可未經稅則歸類變革的非原產材質的重量不得超過貨物總重量的10%。
3、原產地自主聲明
依照協定第十六條,RCEP將許可應用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由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以及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
它表明,我國的原產地證明制度將從以原產地證書為重要產地證明的模式逐步改變為授權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與企業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并行不悖的模式。原產地自主申報制度的引進和積極推行,是高程度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特色之一,極大地勤儉了政府的行政、企業的經營成本,進一步進步了貨物報關的時效。
另外,依據《RCEP協定》的規定,今后10年、最長不超過20年,我國還將實施不設定準入門檻,任何出口商或生產者都可出具原產地申報模型。這種模式可以使出口企業免于申請商品原產地證明或向海關申請獲得出口企業資歷的有關程序,從而進一步進步國際貿易物流效力,下降企業經營成本,對我國出口企業進步國際競爭力具有主要意義。
4、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協議第19條規定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簽發請求及核實。不按本條規定進行的處置,實際上就是證明貨物保存了原產資歷,而不進行此項處置,本質上是對原產地證書或聲明的背書。
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一種中間締約方法,重新批簽發原產地證的貨物,由原出口方簽發原產地證明,有關商品在進口時仍可享受關稅優惠,這大大增長了企業在出售戰略和物流支配上的靈巧性。
海關建議:
RCEP協定下的原產地規矩出現出龐雜、多樣的特色,為寬大經營者在亞太乃至全球規模內優化供給鏈布局供給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因此,應增強對RCEP原產地規矩的學習,依據自己的產品、產業鏈特點,提前支配生產、物流等,確立跨國產業發展理念,優化產業布局,晉升企業管理效能,用好自由貿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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