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取消公司強制刻公章新規
新的香港《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3月1日開端生效,簡化公司簽立文件方法,法團印章請求已撤消,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有及應用法團印章。
香港公司注冊處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17年底,依據《公司條例》注冊的本地公司總數達1,383,946間,較二零一六年增長了42,723間。
依據世界銀行發表的《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香港在「創辦企業」方面的國際排名堅持在第三位。
方便、高效與法治的公司管制環境,為香港博得好好的國際一流商譽口碑。
而內地公司制度請求公司設立后必需刻公章,把刻公章專營化,這樣不可避免增長了商事成本等,是否有必要?
常見問題解答
有關撤消公司強迫刻公章新規,香港公司注冊處答問:
問1: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是否有任何條文,以方便在香港創辦企業?
答:有。新條例簡化了在香港創辦企業的程序, 例如,破除了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作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規定,以及訂明章程細則范本,讓依據新條例注冊成立的不同類別的公司采取(請參閱破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干的事宜的常見問題)。公司簽立文件的模式亦已簡化為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及應用法團印章(第124(1)條)。
問2:如備有法團印章的原有公司決議不備存法團印章,應如何撤消其法團印章?
答:無論新條例或《公司(章程細則范本)公告》(第622H章),均沒有關于公司在采取或撤消其法團印章的程序規定方面的指明條文。 采取或撤消法團印章的程序屬公司決議的事宜,當中須顧及公司在其章程細則內的實用條文,以及采取或撤消法團印章的一貫做法及程序。
問3:新條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備存或采取及應用法團印章?
答:是。 新條例為公司供給靈巧性,允許公司(不論是原有公司還是依據新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備存或采取和應用法團印章,不過有關規定不再屬強迫性。
問4:如我公司備存法團印章,是否意味著我公司必需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答:不是。 即使公司備存法團印章,公司仍可依據新條例第127條,選擇是否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第127(1)條訂明,公司可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公司如選擇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該印章須依照其章程細則的條文蓋上(第127(2)條)。
不過公司亦可按第127(3)條所載的方法簽立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問5的答案。
問5: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法律規定須以書面情勢訂立并須蓋上印章的合約?
答:依據新條例第121(2)(b)條,公司可以書面情勢訂立和依照第127(3)條簽立合約,并在合約中解釋是由該公司簽立。
第127(3)條訂明,公司亦可藉以下方法,簽立文件:
(a) (如屬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訂該文件;或
(b) (如屬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訂該文件 :
(i) 該2名董事或任何2名該等董事;或
(ii) 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第127(5)條又訂明,依照第127(3)條簽訂的、在其中解釋是由有關公司簽立的文件具有效率,猶如該文件已藉蓋上該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簽立一樣。
問6: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契據?
答:依據新條例第128(1)條,公司可不應用印章而藉以下方法簽立文件作為契據: 依照新條例第127(3)條簽立該文件;在該文件中解釋該文件將由有關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及將該文件作為契據而交付。關于第127(3)條所述之簽立模式,請參閱上文問5的答案。
問7:依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的規定,土地法定產業權的轉讓、押記/按揭或其他處理,均須以契據方法辦理。在沒有應用印章的情形下,依照新條例第127(3)及128(1)條所簽立的契據,是否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所載關于須以契據方法辦理的規定?
答:公司在沒有應用印章的情形下,藉以下方法簽立文件作為契據,是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所載關于須以契據方法辦理的規定: 依照新條例第127(3)條簽立該文件;在該文件中解釋該文件將由有關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及將該文件作為契據而交付。
問8:如公司已采用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關乎法團印章)第114條規例作為其章程細則,該公司是否須要先修訂該章程細則,方可不用藉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文件?
答:原有公司就應用法團印章采用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第114條規例,是頗為慣常的做法。第114條規例訂明「董事須訂定穩妥保管印章的辦法,應用該印章須經董事同意,或經董事為此而授權的董事委員會的同意;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董事簽訂,并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簽。」
凡章程細則是以第114條規例的情勢訂明蓋上法團印章的方法,則即使在沒有修訂該章程細則的情形下,該公司亦可依據新條例第127(3)及(5)條不用藉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文件,因為第127(3)條為備有法團印章的公司供給簽立文件的其他可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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