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如何破“信用證”陷阱?
怎樣打破信譽證的“陷阱”。
信譽證作為一種新型的安全保障手腕,已成為外貿企業的“新寵”,但信譽證也成為了不法商人用來設置機關的“新生代”,而其中的商檢條款更為他們所青睞。
因此,在信譽證訛詐中應用的“機關”畢竟有哪些呢?
一、設定客檢條款。
依據L/C單據條款,不法分子經常請求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需供給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及格證明。這個規定似乎有些道理,也就是說,你們的貨物我還沒有經過檢驗,我怎樣能力讓憑單行付款呢?這樣,對方就完整控制在了自己的手中。如果進口方不出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種證明,我們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會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的挑剔不出具檢驗及格的檢驗證書,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這時對方才露出“狐貍尾巴”,威脅我們降價。通常這段時光貨物已經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貨損,多待一天一天多一天港務費。無能為力,出口方只好忍痛割愛,以更低的價錢相互貨物。
二、授權簽字人簽名與銀行的簽名不一致。
有些不法商販則請求第三方機構出具及格的商檢證書,而不請求提交檢討證書,但這種信譽證往往會拖個“尾巴”,也就是說,商檢證簽發人的簽名必需與開證行的預留印鑒一致。另一方似乎有充足的理由來防止冒牌有權簽名者簽發商檢證。但事實上,這一理由的基本并不穩固,因為銀行的審單僅僅是依照國際通例的單據表面進行審查,而無需對單據真實性作出斷定。做為議付行,可能手頭沒有簽名樣本,怎樣能力斷定的商檢證簽名與開證行的留印一致?再者,即使議付行簽名樣本,只要開證行一口咬字簽名與其樣本不符,議付行和出口商品也無法做到。遺憾的是,開證行常常會以簽名與樣品不符的方法拒付單據,成果開證行解除了首次付款義務,付款自動權完整落在進口方一邊,那么出口方只等進口商簽單后能力收到貨款,大大延伸了收匯時光,占用了我方出口企業的資金利息。
三、辦證機構的精心設計。
增長辦證難度,使我們難以辦到或難以及時辦證,人為地造成不符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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