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賣家使用FOB術語的風險有哪些
FOB術語中,由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買保險,相當于實際掌握貨物流向,容易給賣方帶來一系列不利影響。
1、無單放貨的風險。
無單放貨,從字面意義上說,就是沒有正本提單而放貨。依照海運規矩,提單具有物權憑證性質,承運人收到托運人收到貨物后就向托運人簽發原始正本提單,貨物達到后,提貨人可以憑提單提取貨物。實際上,選擇用FOB術語進行交易的買方,往往請求賣方與其指定的海外貨運公司的代理人訂立運輸合同,并以買方作為托運人。國外貨運代理公司向賣方簽發的并非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海運提單,而是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貨運代理提單。這種提單可以用來結匯,但是沒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事實上,由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海運提單被扣在貨運代理公司手中,這就等于買方委托的貨運代理人實際掌握了合同目的物。在買方有惡意訛詐的情形下,買方指導貨代理人供給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從實際承運人那里取貨,免得被動贖回。
2.貨運代理人收費過高,賣方累贅增長。
FOB條款規定,賣方承擔雜費、報關費和檢驗檢疫費用。但正是貨運代理人為了吸引外國客戶指定其代理人,在利潤方面轉移部分以下降運費,因此一旦成為買方指定的代理人,他們便將這部分喪失轉嫁給賣方,并向賣方層層加碼,使出口成本無法掌握,甚至危及結匯安全。例如:上海港一只20英尺的箱子,包干費用約750-900元,但許多貨代的價錢是1800-2000元。一只40英尺長的箱子在南京港接收海關檢討,海關不須要收費,它的調裝費大約是200元,而貨運公司則要加倍收費。
3.影響賣方的外匯注銷和出口退稅。
貨物代理由買方指定,費用由買方承擔,因此,常常疏忽賣方的好處。出口商報關后的報關時光較晚,須要修正的難度更大,嚴重影響賣方的外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給賣方造成喪失。
所以,在選擇貿易術語時也要斟酌支付方法,盡量采取信譽證作為支付方法,而不應采取貨到付款、托收等商業信譽情勢。此外,出口企業要建立保險意識,盡量辦理出口信譽保險,在外貿運動中選擇合適自己的貿易術語,采用各種辦法,減少和避免商業風險,使外貿順利發展,擴展出口,發明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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