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品牌注冊和備案的區別
品牌是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資產,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品牌的多少和強弱,已成為權衡一個企業、地域乃至國度市場競爭力和綜合實力的主要指標。與發達國度相比,我國仍處與品牌經濟“初級階段”。
品牌注冊是全部品牌制度的基本,經品牌局核準注冊的品牌為注冊品牌,注冊人享有品牌專用權,受法律掩護。因具有主要的商業價值,隨同著民眾創業萬眾創新,近年來申請品牌注冊開啟了“井噴”模式,籠罩全區所有地市,為助力脫貧攻堅打下了良好基本。鑒于社會背景以及法律習慣的不同,世界各國的品牌注冊制度存在很大的差 異。美國、日本等品牌注冊制度相對完美的國度與我國的品牌注冊制度也存在很大差異。在美國,雖然個人或者企業既可以向聯邦專利品牌局申請品牌注冊也可以向所在州的品牌局申請注冊,但是其法律效率規模是不同的。我國現行的《品牌法》對于規范我國的品牌注冊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缺點。而依照“產品上市、品牌先行”的請求,及時申請品牌注冊,取得品牌專用權,避免他人搶注品牌而導致的被動、受限或者受罰。這一點海外申請注冊和國內申請注冊同樣主要,要防止國內品牌被他人在國外搶注,影響品牌國際化過程。
品牌備案分為品牌海關備案和品牌應用允許備案。對于前者,那就是到海關進行備案,以便監測進出海關的貨物之間,是否存在侵占貴公司品牌的情形涌現對于后者,就是向品牌局申請品牌應用允許備案申請,以便證明品牌多方應用者的品牌應用權的合法性,起到證明作用。品牌應用允許備案反抗制閱歷了合同備案到應用允許的備案,借鑒了物權法范疇中的登記反抗制。法國和日本作為采用“意思主義+登記反抗”模式的典范國度,登記行動并不具有公信力,而應懂得為物權不只產生了一次變動,如此能力成立多重買賣,該制度遵守從平等要優先的邏輯思維,而我國品牌應用允許權與多重所有權理論具有內在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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