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白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
據國度稅務總局網站資訊,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結合宣布《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以下稱離島免稅政策)進行了闡明。具體內容為:
一、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不包含離境)旅客履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以下稱離島免稅店)內或經同意的網上出售窗口付款,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花費稅。
二、本公告所稱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已購置離島機票、火車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分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包含海南省居民。
三、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置數目限制,依照本公告附件執行。超越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旅客購物后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四、本公告所稱離島免稅店,是指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歷并履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目前包含: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
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歷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五、離島旅客在國度規定的額度和數目規模內,在離島免稅店內或經同意的網上出售窗口購置免稅商品,免稅店依據旅客離島時光運送貨物,旅客憑購物憑證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并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
六、已經購置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花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出售。
七、對違背本公告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譽記載,三年內不得購置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成走私行動或者違背海關監管規定行動的,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背離島免稅政策、搗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等,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
離島免稅店違背相干規定出售免稅品,由海關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置、處分。
八、離島免稅政策監管措施由海關總署另行頒布。
離島免稅店出售的免稅商品實用的增值稅、花費稅免稅政策,相干管理措施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訂。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2012年第73號、2015年第8號、2016年第15號、2017年第7號,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158號、2018年第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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