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注冊
國際性商標的堅持,癥結借助于馬德里系統的創立。馬德里系統是商標logo國際認證管理系統,癥結以2個不平等條約為根本,各自為1891年簽訂的商標logo國際認證馬德里協議,和1979年依據的商標logo國際認證馬德里協議相干議定書。這一管理系統的創立,是為商標logo持有者簡略化行政程序,令其能在最短期內內,以較成本低在特別國度和地域得到商標掩護,現階段馬德里系統有理事國99個。
1、跟國度和地域的商標注冊申請一樣,要想申請辦理國際商標,也必需做到必定的尺度,癥結為:
1.申請者為馬德里系統簽約國的公司或本人(我國為馬德里系統簽約國,但不包含香港澳門地區)。
2.擬申請辦理的商標logo早已在本國國度商標局申請注冊,或是申請注冊申請辦理早已被審理(僅能特定議定書國)。
3.申請者是本人的,務必出示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則必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假如申請者授權委托機構委托申請辦理,則必需申請者簽名(本人)或是蓋公章(公司)。
2、馬德里系統注冊商標步驟:
1.申請者向該國國度商標局遞交國際認證申請報告;
2.該國國度商標局將國際認證申請辦理轉交到WIPO國際局;
3.WIPO國際局接到申請辦理后,向申請者授予商標logo國際性注冊證書,另外將申請辦理轉送每個特定國;
4.特定國收到申請辦理后,對申請辦理開展實審,而且在12~18個月內決策,是不是接納其保護商標logo的請求,滿期未駁回申述的,表達該商標logo在該特定國獲得了保護。
3、國際性注冊商標常見問題:
1.規定申請注冊保護的商標logo,務必是早已取得勝利申請注冊(需經申請注冊公司)的商標logo;而特定議定書國的,其該國根本申請注冊申請辦理獲得審理就可以。
2.注冊商標務必和早已申請注冊/申請辦理的商標logo樣圖完整一致。
3.國際性申請辦理遮蓋的產品新項目,務必包含在根本申請注冊或申請辦理的產品領域內(癥結為莫爾特規范)。
從之上幾個方面能夠看得出,要想開展國際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保護,其辦理手續并不十分龐雜。但因為商標logo需歷經特定國度的實審,因而晉升了許多可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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