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進出口海關監管政策影響
對B2C直接采購業務的影響:
1、明白直購進口業務的物流企業:
明白直購物流企業為郵政企業或已向海關辦理報關注冊手續的進出境快件經營企業。也就是說,只有符合條件的國內快遞企業能力做BC進口業務。
2、B2C進出口站:
明白依照郵政快遞監管工作場合的規定設置。也就是說:除X光機外,相干場合還應配備CT機、CCTV監控配置、監控須要接入總局體系等,依據這一請求,估量非快件中心的B2C站難以滿足監管請求,而且整改成原形當高。
對網購保稅業務的影響:
1、實用1210的37個城市實施進口自用物品監管,不履行第一批進口允許證的有關請求;
2、1239個城市需履行正面清單末尾注明的一線準入相干監管請求;
3、調解:1210個城市可以調解;1210個城市和1239個城市不能調解;企業可以在同一區域內調解。
對跨境9610業務的影響:
1、開展普通城市9610項出口業務,采用“核對放行、匯總申報”的方法。
2、對跨境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采取“清單核發、匯總統計”的方法,即清單直接集成模式,無需匯總形成報關單。
其他請求:
1、三單加簽:三單都請求電子加簽,此前已有文件單獨請求過;
2、身份證核驗:電子商務平臺和電子商務企業應該核驗交易和身份證的真實性,并承擔義務;未經國度主管部門核驗身份的,定作人和付款人必需是同一人(即符合身份證的企業定作人和付款人)卡認證不能是同一個人)。
3、退貨入區:符合二次出售條件的貨物,海關放行后30日內,可不征稅,退回原國度監管場合,恢復個人配額。與原快遞包裝完好無損能力退貨的請求相比,本退貨尺度擴展到不影響二次出售即可退貨的水平。
4、違法處置:明白對挪用配額、二次出售、虛偽交易等違法行動的處分或刑事義務。
兩種監管模式代碼的起源和實用規模
A、 法規1210
“網上保稅進口”(監管模式代碼1210)實用于:直接購置進口貨物進行跨境電子商務;采取監管模式進口時,僅限于海關特別監管區和經同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保稅物流中心(b類);監管碼資料起源:海關總署2014年7月30日公告2014年第57號
B、 監管代碼1239
“網上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實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別監管區或保稅物流中心(b類)一線進入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保稅進口)的保稅進口。進入一線時,履行貨物監管請求,出境時,參照個人貨物監管;監管代碼:海關總署2016年12月公告2016年第75號(關于增長海關監管方法代碼的公告)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