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匯總:國際海運提單區別在哪里
電放是指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形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信方法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形下交付貨物。
電放提單、海運單與一般提單到底有什么差別?
電放提單詳解
1、貨物早于提單到卸貨港
隨著航運技巧的不斷提高與發展,特殊是集裝箱運輸的普及,裝卸港口工作效力大幅度進步,從而貨物先于其單據達到卸貨港的情況極為常見。
這種情況在近洋運輸中表示得更為突出,如中國向東亞、東南亞各國度或地域的出口貨物時,由于航程較短而銀行審單和處置單據的速度相對較慢,故經常涌現貨到而提單滯后的情形。
另外,就遠洋貨物運輸而言,在郵寄正本單據的進程中也可能涌現意外,如寄單遲延、寄單毛病,或者為了澄清單據的疑點而造成耽擱,單據晚于預定時光達到收貨人等。
在此情形下,若仍然保持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則可能導致貨物在卸貨港壓船、壓港,從而造成卸貨港口阻塞,港口費用和倉儲費用大幅增長,導致承運人或收發貨人的成本累贅增長;同樣,也可能造成使收貨人損失銷售貨物的良好機會等效果。
2、避免單據遺失風險
根據國際貨物運輸公約、國際貿易通例及絕大多數國度的法律,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只要承運人簽發了提單,收貨人在卸貨港須憑正本提單提貨(但根據美國的相干法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提貨時無需提交正本提單)。
因此,無論采用何種結算方法,提單總要從托運人流轉到收貨人的手中。在提單流轉進程中,可能會遇到郵寄遺失的風險。關于貨運單據郵遞遺失的風險,依UCP600第35條和URC522第14條的規定,銀行對此不予負責。
包含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一旦遺失,貿易商有可能向承運人提出補發提單的要求。為避免遺失提單的持有人冒領貨物,承運人對此非常謹嚴,并對申請人提出非??瘫〉恼埱?。
如事先登報聲明,或將貨物總值幾倍的現金或銀行本票無息存入承運人公司賬戶,或由銀行供給相干擔保等,而供給擔保的銀行往往也請求貿易商供給現金等反擔保。
這樣,不僅貿易商要占用大批的資金,交易成本大幅上升,而且辦理提單補發手續的時光,少則幾個月,多則1年以上。
因此,對于資信較好的收貨人或進口商,為避免寄單遺失給收發貨人或進口商造成風險和增長費用,有時出口商自動向承運人提出采取“電放”的方法交貨。
3、貨代提單無法提貨
隨著中國海運市場的開放,國內的國際運輸業務和貨運代理業務競爭劇烈,中國境內的外國貨運代理公司(簡稱外國貨代或貨代)開端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House B/L),與托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
同時,外國貨代又必需尋找實際承運人來承運出口貨物,即外國貨代自己作為托運人,由船東向其簽發船東提單,或者指導船東按照其請求的托運人(通常為進口商)簽發提單。
當貨物達到卸貨港時,外國貨代提單的持有人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換取船東提單后,憑船東提單向船東或其代理提貨;或先由貨代或其代理人憑船東提單提貨后,貨代提單持有人再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代理人提貨。
由此可見,這種貨代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對于船東(實際承運人)而言,這種貨代相當于托運人,由其支配貨物托運并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取得船東簽發的船東提單。
與此同時,對于貨主而言,這種貨代又相當于承運人并向貨主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只有船東提單(MBL)和貨代提單(HBL)連接應用,全部貨物運輸能力順利完成。
盡管UCP600對貨代提單予以承認,即貨代作為承運人可以簽發自己的提單。然而,在實踐中,并非所有國度或地域都予以承認并接收貨代提單,如南美洲的一些國度等目前并不接收貨代提單。
若卸貨港只接收船東提單,而不接收貨代提單,則收貨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貨代提單,但在卸貨港可能無法換單提貨。在此情形下,收貨人可能會請求采取“電放”的方法放貨。(有的國度不接收電放提單,必需要正本提單)
4、失誤改正:提單操作失誤
在貿易實務中,提單流轉進程中的操作失誤也可能導致收貨人持有正本提單而無法提貨。
例如,承運人簽發了空白指導(To Order)提單,或托運人指導(To Order of Shipper)提單后,且貿易商之間商定應用匯付或托收結匯方法,托運人在向收貨人寄送貨運單據時,因種種原因沒有對提單恰當背書。
當進口商收到這種正本提單后,因提單背書缺少持續性,不符合提單操作規程的根本請求,即進口商無法證明其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形下,船公司或其卸貨港代理不會向該提單持有人放貨。
此時,若將提單再寄回托運人補加背書,有可能導致耽擱時光。于是,持有無托運人背書提單的進口商,為了盡快提貨,通常請求“電放”貨物。
5、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嗎?
電放提單上一般會顯示“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樣。
因此,電放提單用英語表達就是Surrendered BL 或Telex Release BL,而original BL則是正本提單。
依據《牛津現代法律用語詞典》的說明,“Surrender”在法律用語中,其含義是“廢棄某事物”。因此,電放提單上標明“Surrendered”字樣,表明其簽發人并不想賦予該單據應有的物權憑證功效。
而電放提單上標明“Telex Release”字樣,則表明該單據項下的貨物的交付與正本提單不同。
一般人會認為“Surrendered”和“Telex Release”都一樣,或者不知道這兩者是否有差別。嚴厲來說,還是有差別的。
1)有“Surrendered”字樣的電放提單,表明在目標港應由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憑身份提貨。
2)有“Telex Release”字樣的電放提單,表明在目標港應由收貨人憑電放提單傳真件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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