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醫用防疫用品出口需海關備案
3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度藥品監視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質出口的公告。公告指出,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供給書面或電子聲明,許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域)的質量尺度請求。
公告內容如下:
當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擴散蔓延態勢。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本上,有序開展醫療物質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的主要舉動。在疫情防控特別時代,為有效支撐全球抗擊疫情,保證產品德量安全、規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供給書面或電子聲明,許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相干注冊信息可進入國度食品藥物監視管理官網查看),符合進口國(地域)的質量尺度請求。海關憑藥品監視管理部門同意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驗放。上述醫療物質出口質量監管辦法將視疫情發展情形動態調劑。
有關醫療物質出口企業要確保產品德量安全、符合相干尺度請求,積極支撐國際社會共同抗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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