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勝利被駁回后,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駁回商標復審,那么我們應當如何申請復審呢?
一、如何申請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謝絕審查申請,按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矩”執行。
1、申請人資歷:必需是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
2、期限: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伸三個月。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議。
4、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標局寄發商標反駁通知書(以肯定審查是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
6、他有關證明材質和物證;
7、請人須在提交覆核申請后,在申請中作出陳說,并須在申請日期起計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雷同的證據;申請人在申請中沒有作出陳說,或在申請期滿時沒有提交陳說,作為對彌補有關證據資料的豁免;
8、其他要求:原《商標注冊申請表》中提交的商標、填寫的商品/服務等內容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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