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后怎么報稅,才能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
不管是注冊什么類型的公司,只要存在股東,就都會見臨股份分配的問題,股份直接代表著每個人享有的收益比例,有很多人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因此常常會認為很苦惱,不知道芝麻分配能力避免爭議,因此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說說注冊公司股權分配的幾種方法。
一、重大事項完整決議權67%
這個也叫絕對控股,公司法只是概略式的規定了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職權及表決方法。而每個公司的實際情形千差萬別,公司在設計股權構造時,應當通盤斟酌一些重大事項決策所歸表決部門以及表決程序。
有些封鎖式的公司就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請求全部股東2/3的表權通過保護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對股東逝世亡后其繼承人進入公司決策層、管理層的表決比例或時限作出詳細商定。
不論公司登記股東人數多少,占比總和在33%以下是無權對公司章程、增減公司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革公司情勢這些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為了避免不必要爭議,能完整享有決議權,故在公司的表決權或者控股權比例更好為67%。
二、相對的公司掌握權和控股權52%
可能你經常聽說51%比例的相對掌握權,52%有什么利益呢?我們舉例解釋:
如果計劃企業未來的上市或對外吸引其它股東融資參加,51%和52%雖只有一個百分點的差距,企業的股權掌握可是天壤之別。假設你擁有公司51%的股權,經過多輪的融資稀釋了35%股權,稀釋后你的股權比例為33.15%(即55%-(35%*51%))。假設你永遠公司52%的股權,經過多輪融資稀釋35%,稀釋后你的股權比例為33.80%。稀釋后的33.15%與33.80%雖僅有0.65%的差異,但他們之間確有一個顯著的分界限(33.334%)。是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下的差別。
因此,52%的股權比例相對掌握權比51%更加靠譜,符合“黃金比例。”
三、相對的公司掌握權和控股權10%
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產生嚴重艱苦,持續存續會使股東好處受到重大喪失,通過其他門路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只有占比10%以上的公司股東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那么你的持股必需是10%以上,才有這個權力的,故多投資一點,有益無害。
總的來說,其實注冊公司并不難,但是經營起來很難,尤其是面對股權分配這種問題,既要符合情形又要綜合必定的現實,合理的股權分配可以使公司走的很遠,所以必定要多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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