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必須了解的通關名詞
1.
關境
實行同一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的境域,即國度(地域)行使海關主權的執法空間。又稱“稅境”或“海關境域”。海關合作理事會對關境的定義是“完整實行同一海關法的地域”。
2.
實際關境
在國境內受海關監管的國際機場、碼頭、車站等區域。
3.
虛擬關境
國務院同意成立的七大海關監管區域,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綜合保稅區、跨境保稅區、物流園區、物流港區、自貿區,相當于一個最小的行政區、一個直屬機關。
4.
匯總征稅
海關為推動貿易方便化、進步通關效力而開展的新型集約化征稅模式。應用此模式時,企業在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不再逐票打印稅單征稅,而是在供給有效銀行擔保下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進口企業可在每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完成上月應繳稅款的匯總支付。此模式轉變了海關傳統的“逐票審核、先稅后放”做法。
5.
貨管監管
簡稱貨管,是海關代表國度在口岸,依據《海關法》和國度其他進出口法律、法規和政策監視合法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主要管理職權,也是海關完成征收關稅、禁止走私違法、編制海關統計等各項義務的基本。
6.
貨運監管根本制度
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征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統一整體,是貨管的根本作。
7.
查驗(檢討)
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根據,對貨主申報的內容進行直接實際的核實和查對,除有特別規定準予免驗之外,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均應接收海關的查驗,它為打擊走私違法及為征稅、統計供給實際監管根據等方面有側重要的作用。
8.
單貨相符
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經查驗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相符。
9.
單貨不符
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時,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核實不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不符。
10.
放行
對經過審單、查驗、征稅監管環節后已人備單貨相符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簽印放行的監管行動。
11.
開驗
海關在查驗進程中。針對有些貨物做細查細驗時,進行內外包裝開拆核實查證的行動。
12.
開拆
海關在查驗工作中,對須要重點查驗的貨物進行開箱拆包細驗的監管行動。
13.
重封
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由于復查等原因須要再次施加關封的行動稱為“重新加封”,簡稱重封。
14.
關封
用于海關內部接洽、交接有關單證所應用的印有“海關關封”字樣,可以加封的信封。
15.
關鎖
一種用于對海關監管貨物加封的金屬制一次性應用的長條形封閉。
16.
紙封
用于加封小件海關監管物品的紙質封條。
17.
海關封志
加封海關監管物品的紙封在施封時,注明具體海關的稱謂及年、月、日的稱為封志。
18.
騎縫章
為了保證海關監管貨物留存單據的完全齊全以及核對有關單證,在單據交接地方加蓋的印章。
19.
結關
辦結或暫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行動。
20.
進出口允許證制度
我國實施對外貿易管理的一種行政掩護手腕,依據我國對外貿易的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實施全面管理的制度。
21.
進出口允許證
國度管理進出口貿易通關證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局和特派員辦事處審核簽發,從92年起,進出口允許證上各項標注中英文對比、商品名稱、編碼和計量單位,采取“商品分類和編碼調和制度”。
22.
三級管理
指進出口允許證的具體發證工作實施經貿部、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三級管理。
23.
保函
是由擔保人依照海關的請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白責任的一種擔保文件。
24.
擔保
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法,保證在必定期內實行其許諾責任的法律行動。
25.
保證金
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情勢。
26.
滯報金
依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該向海關申報。超期未報的,從第十五天開端海關所征收的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征收金額為進口價錢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27.
報關期限
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光限制。
28.
主動出口限額
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經貿壓力下,或為了保護出口價錢的穩固,而主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
29.
出口配額證商品
在對外經貿運動中,一國政府在必定時代以內,對一些商品的進口數目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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