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查詢并非萬能,這些問題不可避免
我們在《不明確提交商標申請前為何要進行商標注冊查詢?建議你看看這個》一文中談到過,提交商標申請前的查詢,是商標注冊的主要步驟,其查詢成果雖不具備法律效率,但它可使商標注冊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盲目性,故可在大大減少費用開支的同時,爭奪更多的申請時光。
而在商標注冊查詢的主要作用中,最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探明注冊障礙,查詢是否在雷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冊或已申請的雷同或相近似商標注冊,增長商標注冊勝利的機率;若存在雷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冊商標,可以對預備注冊的商標進行修正或調劑,或者廢棄提交申請。
但是同樣的,因為商標注冊查詢存在盲查期等問題,商標注冊查詢并不能保證查詢過的商標必定能注冊勝利,它還是存在必定的局限性的。
一、查詢的精確性無法得到絕對的保障。
任何國度和機構都不保證查詢的絕對精確性,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重要是供查詢的檔案不夠完備、不夠精確以及檢索人員對官方關于近似的審查標準把握不精確,將應當視為近似的商標視為不近似而不予報告,不應視為近似的卻斷定為近似。
二、從查詢的規模上看,某些國度只能查文字及數字商標,不能查圖形商標。
相對說來,文字商標及數字的查詢比擬簡略,而圖形商標的查詢工作量大且難度較高,使得部分國度不接收關于圖形商標的查詢。因此,在這些國度,人們無法在申請前通過查詢來獲得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圖形商標商標的情形,因此不可能對是否會在申請進程中遇到障礙做到心中有數。
三、新提交的申請要經過一段時光能力供人查詢。
新提交的申請通常要等數星期能力獲得官方的收據。而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圖樣、商品、申請人名稱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據發出后能力被輸入電腦數據庫或記載在商標文獻庫內。因此,會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請無法通過查詢查出,而在這部分申請中就可能存在對查詢人所要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
四、請求優先權的申請可能對查詢之后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
《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某一成員國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的六個月內,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員國提交同一商標的注冊申請時請求優先權,即將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期。因此,有的商標申請可以通過請求優先權獲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時代,從而可能對實際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標申請構成障礙,由于這種情形的不可預知性,商標查詢也就無能為力。
五、較難查明跨類近似的商標。
在多數國度,查詢是依照商品及服務的分類進行的,但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及其它一些國度或地域的分類中,都存在著跨類近似的問題。如在中國國度工商局商標局應用的《相似商品區分表》中明白寫明:國際分類表第21類的"化裝用具"與第3類的"成套化裝用具"相似,第9類的"電焊裝備"與第7類的"焊接裝備"近似。還有一些商品雖然未在商品區分表中列明為跨類近似,但依據商品的性質、用處,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與另一類別的商品近似,如某個應用商品為第7類的"火花塞"的商標申請經異議后被裁定與已注冊的應用在第12類"汽車上應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標近似。對于這類商品,僅在一類商品上進行檢索是不夠的,只有依附具有豐碩商品分類知識的專業人員的建議,在多個類別上進行檢索能力盡量避免漏掉可能構成障礙的商標注冊或申請。
六、可能構成障礙的聞名商標不在查詢的規模內。
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對未注冊的聞名商標應加以掩護,而某個商標是否聞名,要由各國商標主管當局或法院依據具體情形去判定。因此,商標檢討無法查出的某個未注冊商標如果被認定為聞名商標而依據《巴黎公約》享受掩護時,就可能對與其近似的商標構成障礙。還有,對聞名商標的掩護往往不限于其注冊的類別和商品,這也是在進行商標查詢之前必需懂得的。如某一生產飲料企業的商標并未在"服裝"上進行注冊,但由于被認定為聞名商標,另一企業在服裝上注冊的同樣商標就被依法撤銷。
盡管存在許多局限,商標查詢的價值是無可否定的。實際上,商標檢索無法涵蓋的商標申請究竟是少數,跨類近似與聞名商標造成的障礙也只是特例。經過查詢后再提交的商標申請,其注冊的勝利率大大高于未經過查詢即提交的申請的勝利率。因此,為使自己的商標盡可能順利的獲得注冊及掩護,商標所有人應積極應用商標查詢的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施展探明注冊障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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