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比荷盧商標注冊的概要與法律規定
關于比荷盧商標注冊的概要
1、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聯盟)新商標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標法是為了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協調法律保持一致而對原法令進行的修改。商標法修改要點:取消了3年使用的規定(原法要求商標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必須在比荷盧聯盟三國中任一國家進行使用);因商標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復商標注冊效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必要,被許可使用人的使用視為商標許可人的使用。
2、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3、比荷盧聯盟商標局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4、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一份商標申請可以指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時,每增加一類加收費用。
5、比利時、盧森堡、荷蘭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版本)、《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書》和《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其中比利時于1892年7月15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荷蘭于1893年3月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盧森堡于1924年9月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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