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國際商標注冊流程?注冊方式介紹
國際商標注冊方式一:
我們說說第1種模式,這是相對主流一點的申請注冊模式,中國周邊的大部分亞洲國家、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歐洲的部分國家都采用這一流程模式。但是,和國內相比在具體操作上又有著一定的區別,其差異化主要體現在審查這一環節。我們都知道,在國內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審查,即:既要對申請書式、文件的合格性進行審查,又要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進行審查,任何一個方面不能通過則商標就不能通過初審予以公告,而在國際注冊時,還有一部分國家是不審查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的,即:商標主管機關是不會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為由而駁回后續申請的商標的,常見的國家/組織有:德國、法國、比荷盧聯盟、歐盟、西班牙、丹麥等一大部分歐洲國家,萊索托、摩洛哥、吉布提、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部分非洲國家,多米尼加、伯利茲、圣基茨和尼維斯等加勒比海國家。因此,在這些國家申請時,我們不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請代理能力,更要考察其對后續申請的監測能力,及時發現及時異議,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們自己的商標在注冊后不被他人又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國際商標注冊流程二:
其次,我們說說第2種模式,采用這種模式常見的有日本、蒙古、臺灣地區、哈薩克斯坦等亞洲國家/地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肯尼亞、加納等非洲國家,德國、瑞典、挪威、芬蘭等歐洲國家。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初步審核后商標主管機關就直接頒發注冊證,所以即使我們已經拿到注冊證也不能掉以輕心,還要密切關注后續的公告程序,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權才算真正確立。在這些國家,在公告后若商標被依法撤銷,則視為該注冊商標已無效,商標主管機關也會公開相關通知,即使申請人沒有向官方交還商標注冊證原件,在遇到維權或侵權糾紛時,也不能主張商標權利。
國際商標注冊流程三:
再次,我們說說第3種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等南美洲相當一部分國家,在公告期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即: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才能予以核準注冊。因此,對采用這一注冊流程模式的國家,和國內注冊相比予以公告的意義有限,并且有時候能夠在申請后數周內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專業有多強、關系有多硬,只不過是正常的官方審查程序而已;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標后期注冊的幾率就很高,商標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一旦在審查階段被最終駁回,最終將面臨著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種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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