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日本商標請注意,申請注冊商標要以“使用”為前提
在眾多的海外商標中,是屬于比擬熱點的,自中日建交以來,越來越多的商品被出口到日本,重要是因為日本事土太小,人口數目眾多的原因,而且日本的經濟和旅游也非常發達,所以許多的企業都將子很的商品出口到了日本,而同時為了增長企業自身的名氣根本都會選擇注冊日本商標,用來掩護自己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日兩國的商標注冊制度有所差別,在提交日本商標注冊申請前,我們須要懂得相干的內容。
在日本,商標的注冊必需以應用為前提。雖然提出申請時并不必定要有應用實績,但是,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必需有在全體指定類別的商品(服務)中應用的意圖或籌劃,注冊商標不能夠僅僅以轉讓或允許他人應用而從中獲利為目標,而是應當以申請人自身在業務中的應用為目標。因此,如果審查員對此發生疑問(例如個人申請類別為綜合商品零售服務的商標時),可以就此發出謝絕理由通知(即審查看法通知)。
此類謝絕理由可以通過提交宣誓書或企劃案解釋在指定范疇有應用所申請商標的預定來解決,但是商標注冊后3年以上沒有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應用的,可以通過不應用撤消審訊撤消其注冊商標,而且,得知所供給文件為虛偽宣誓書或企劃案的,該申請人可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30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企業處以1億日元以下罰款。處分力度之重也是日本商標制度的特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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