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美國商標注冊“使用在先”原則的優勢和好處
與我國不同,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即商標的先應用者獲得法律的掩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需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應用,能力獲得商標的法律掩護。
很多商標申請人對美國的這項商標注冊制度不是很懂得,經常會以中國商標注冊的思維去注冊美國商標,這也可能導致美國商標注冊失敗。今天我們就來具體講授一下美國商標注冊“應用在先”原則。
美國事英美法系國度,雖然美國引入了注冊制度,但“在先應用”仍然是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正,許可申請人基于“意圖應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應用原則有所松動。實際上,1988年修改案所規定的基于“意圖應用”的注冊申請,仍然帶有濃重的“應用”顏色,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真實應用后,并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應用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商標注冊。
美國確立商標在先應用權制度的意義集中體現在填補申請在先原則和注冊原則的不足,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掩護公正競爭,平衡商標注冊人和在先應用人的好處,避免給在先應用人帶業不公正的效果。
第二,就禁止搶注而言,商標在先應用權制度賦予在先應用人持續應用商標的權力,搶注人“注冊商標的限制。同時,為商標在先應用人啟動撤銷注冊不當程序博得時光。由于商標在先應用權人有權持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應用其商標,而不構成對商標注冊人的侵權,因此必需符合必定的構成要件。
在“在先應用”原則的基本上,商標可以注冊,也可以不注冊。不注冊商標只要處于應用狀況也可獲得法律掩護:當因為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需供給應用在先的證據。
而商標的注冊表明了商標注冊者特別的權力,注冊5年后該商標就不許可其他雷同商標的應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義務,并請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的先應用者只能向法院請求停滯商標侵權者的應用行動,則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因此,如果大家籌劃長期在美國從事貿易運動,從長遠來看,更好還是提前做好美國商標注冊和布局,雖然多花了一份商標注冊費用,但對于品牌的掩護更加全面,而且當商品和品牌受到侵占時,也可以合法維權,并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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