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注冊制度和有效期介紹
丹麥商標注冊制度介紹
1、商標樣式
(1)商標可以包含文字及其組合;
(2)包括標語、姓氏、公司名稱或不動產名稱;
(3)字母和數字;
(4)顏色和聲音;
(5)圖形和圖畫或特定的三維形狀、商品裝潢或包裝。
2、商標形式
除傳統商標注冊之外,還可以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服務商標。
3、不得注冊的商標
1、違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商標不得注冊;
2、通用名稱,如:地理標志和名稱、包含涉及公眾利益的標記、旗幟、盾飾的商標不得注冊;
3、不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也不得注冊,除非證明可以其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特征。在丹麥零售服務可取得商標,但前提是所涉及的服務的性質必須有明確定義。
丹麥商標注冊有效期介紹
注冊商標自注冊之日起生效且有效期為10年。此后以每10年為一期的續展注冊。注冊之日起5年后的商標適用于使用要求。所以在最初5年后商標在面臨基于未使用該商標而提起的商標注銷行為時會相對脆弱。如果無法證明對該商標的使用則商標可能被完全注銷或在不能證明使用了該商標的特定產品或服務上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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