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英文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四大商標近似審查原則匯總
按照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雷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在當下的商標申請駁回情形中,根本都是因為商標雷同或近似而被駁回。
因此大家在申請商標前必定要進行商標近似查詢。商標注冊進程中,商標審查員對于商標近似審查也會非常嚴厲。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幾大商標類型是如何進行商標近似審查的。
一、中文商標
在中國,中文商標的申請量是更大的,遇到的近似情形也是最多的,我們知道中華文化博大精湛,不斷增長的申請量會涌現很多字不同含義卻近似的名稱。據此,我們對中文商標的審查總原則就是:商標的整體含義必需具有顯著區分性。
若商標整體含義無差異或者差異不顯著的話,是極有可能被判近似商標的。比如:“金佳玉”和“佳玉”,“佳玉”和“玉佳”等等,只是增長了無含義的漢字或者簡略次序更換,確定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對于兩個字的中文商標,字形和讀音均雷同或近似的,才斷定為近似商標;但需注意,新審查原則中增長若讀音不同,字形近似水平過高的亦可認定近似,如“雙訂”和“雙燈”,“樂士”和“樂土”等,近似查詢的時候要多注意字形讀音的剖析。
對于三個字的中文商標,三個字均有含義的情形下,則請求至少一個字的讀音和字形均差別顯著,加之整體含義不同方可進行申請。
對于四字商標,則請求至少兩個字讀音字形顯著差別,且整體含義區分顯著的才可;如是僅首字顯著差別且整體含義顯著不同的話,也可認定不近似。
以上情形解釋無法包括所有商標情形,具體的剖析成果根據名稱不同而定。故對于中文商標一般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商標查詢時,不同商標的音、形、義中三個斷定元素中至少有一個元素不同,使兩商標整體差別顯著,含義又顯著差別,那么商標申請注冊的勝利率將有所進步。
二、英文商標
英文商標重要依據讀音、字母字形、英文含義、中文翻譯四個方面進行比較審查。
若是有含義的英文會翻譯成中文進行中文商標的近似檢索,如果已有雷同含義的中文在先申請,英文也將無法申請。
若英文是臆造的字母組合無具體含義的情形下,全部英文商標僅中間或末尾某個別字母有差別,注冊失敗的風險極高。
若所申請是英文商標字母數目在三個以下的,需對字母進行抽象設計,如果設計作風外觀與其他字母雷同或者近似的設計顯著差別,也是可以核準的。
由于英文字母總量較少,組合出的數目有限,如今申請量的增長導致臆造商標的近似可能性越來越大,因此實際申請進程中需盡量增長字母數目以進步注冊勝利率,字母數目較少的盡量進行抽象化設計才進步通過勝利率。
三、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由于設計的抽象性,查詢的盲區和審查人員的主觀性,導致圖形商標申請風險的未知性。相對于中文和英文商標,圖形商標重要審查商標整體的近似水平,懂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早就了圖形的申請存在必定的運氣成分。
相反,審查的主觀性也將導致圖形商標的復審率比擬高,因此,對于圖形商標,建議商標申請人必定要進行原創設計,切勿在相似圖形上修正申請,涌現顯著不近似的駁回要及時進行駁回復審,如加上相應的應用證據,最終獲得核準的機遇仍舊是比擬大的。
四、組合商標
部分近似,整體駁回是組合商標的近似斷定原則。組合商標在審查進程中,審查人員將對各組合元素進行拆分,任一部分的近似都會造成商標整體的駁回,組合元素越多,注冊風險越大。
故對于組合商標,建議大家將組合商標進行拆分注冊,勝利率較高的部分單獨申請或者各部分元素都進行單獨申請,避免各元素之間的風險疊加相互影響,導致商標無法通過。而且,各單元獨立申請,不僅勝利率大大進步,注冊勝利后的應用也更加靈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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