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查詢時發現有近似商標怎么辦?
我國商標注冊實施“申請在先”原則,這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更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通俗的將就是先到先得,誰先申請誰就享有該商標的優先權。
正因如此,我們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更好先進行商標注冊查詢,檢索一下有沒有在先近似商標,避免因為商標近似導致商標駁回,既糟蹋了商標申請費,又延誤了時光。
關于查詢和斷定近似商標的辦法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了,詳情可查看《一文教你怎樣通過商標注冊查詢發明近似商標》。
那么在商標注冊查詢時發明有在先近似商標是不是必定表現我們的商標注冊之路就此“夭折”了呢?
其實也不見得。
發明在先近似商標我們還可以通過一些“迂回”的途徑來搶救一下。
1、修正名字
商標注冊遇到雷同或近似的情形,修正名字再注冊可以說是既簡略又經濟的一種方法了。
2、商標轉讓
如果自己想要注冊的商標,已經有人申請了雷同商標,再注冊是不能勝利的。如果超級愛好這個商標,非它不用的話,通過商標轉讓獲得商標的所有權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商標轉讓價錢會更貴一些,但是對于產品急于推出市場的企業來說,商標轉讓要比商標注冊節儉時光。
3、申請撤銷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應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持續三年不應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持續三年不應用撤銷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避免商標資源的糟蹋,勉勵商標注冊人積極實行商標的應用責任。如果想要注冊的商標被他人注冊并且持續三年未應用,企業可以以持續3年不應用為由,申請撤銷在先已注冊的商標,以此來使自己的商標有機遇獲準注冊。
以上就是在商標注冊查詢時發明近似商標的幾種解決辦法,至于到底選擇哪一種,就要依據申請人以及商標實際的情形來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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