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注冊后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國際商標注冊后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 " 馬德里協定 " 及 " 馬德里議定書 " ,商標國際注冊人可在注冊后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 、撤銷國際注冊。
4 、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 、刪減商品和服務。
6 、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基本相同,并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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