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注冊相對禁止條件
在商業社會中,商標的主要性越來越大,商標就是由于要辨認商品的起源才得以發生,所以有此功效者方可成為商標,無此功效者不能稱做商標。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不是所有的商標都能夠獲準注冊,只有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條件能力夠獲準注冊,條件如下:
1、申請注冊商標的組成。
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差別開的可視性標記,包含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和色彩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需具有明顯性,便于辨認。
商標法第9條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該有明顯特點,便于辨認,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力相沖突。法條中所說的明顯特點是指商標應具有顯著的特點,使花費者容易識別、辨認,易于與其他商品差別開。
很多東西都可注冊成為商標,可是有些情形是屬于注冊商標的相對制止條件。那么注冊商標相對制止的情況有什么呢?
商標注冊的相對制止條件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傷害他人的在先權益。商標法上對商標注冊流程及費用不符合相對條件的,原則上采用依要求審查原則,即除了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雷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外,對于其他相對條件,商標局不得依職權審查。
注冊商標相對制止條件包含以下情形: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應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差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點。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應用也可能傷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好處,有悖于公正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記本身并不具有差別不同經營者的功效,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應用使花費者足以將其標記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差別,則應該以為其已取得了明顯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僅僅直接表現商品的質量、重要原料、功效、用處、重量、數目及其他特色的
制止直接以表現商品特點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制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制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現商品的 質量,重要原料、功效、用處、重量、數目及其他特色的標記,而“間接”表現或暗示商品某些特點的標記,則不在制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現或暗示商品某些特點 的標記往往可能是具有明顯特點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色的標記,經過應用同樣可以取得明顯特點,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光、大規模的應用,已取得了非常明顯的特點和可辨認性。相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正商標法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遇到重 重艱苦。但依照修正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三)缺少明顯特點的
商標應具有明顯特點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少明顯特點的標記,不具有辨認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樹立起接洽,取得明顯特點,便于辨認的,可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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