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商標注冊的條件和注意事項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歷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掩護權力。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發在第2條中明白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需是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應用,或嘉獎啊籌劃應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需填寫自己的業務規模。
對于外國人向申請日本商標注冊,日本重要采用以下原則:
1、申請人的所屬國事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2、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訂有關商標掩護雙邊協議;
3、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時,很少有因申請資歷問題而被駁回的。
申請日本商標注冊需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在日本注冊的商標必需是具體的文字、圖形、記號或上述三者的聯合。
2、1960年開端實行的日本《商標法》現在又有新規定,除文字、圖形、記號或他們的聯合以外,還加上“他們與顏色的聯合”。在日本進行商標申請,在申請書上要寫明指定商品,必需按商品分類填寫,然后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申請。
3、日本商標注冊不限制商品個數,限制指定商品設計的相似群號個數。相似群須要掌握在7個或7個以內,否則將下審查看法。另外日本采用先核準注冊發證再公告異議的流程,在公告一個月左右可以拿到證書,若在公告期內被異議掉,即使已拿到注冊商標證書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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