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注冊原則
商標注冊是商標應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掩護。商標注冊原則是肯定商標專用權的根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肯定性和法律的公平性二者關系進行衡量的成果。
那么商標注冊原則都有哪些呢?
1、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請,初步審定并公告應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應用或均未應用的,申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申請人抽簽決議。
我國商標法在保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應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動。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傷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力,也不得以不正當手腕搶先注冊他人已經應用并有必定影響的商標。
2、自愿注冊原則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應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冊原則下,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掩護。未經注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應用,但其應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制止他人在同種或相似商品上應用與其商標雷同或近似的商標,但聞名商標除外。
另有強迫注冊原則和應用在先原則。
3、強迫注冊原則
實施自愿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應用的商標實施強迫注冊原則,作為對自愿注冊原則的彌補。目前必需應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制品,包含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用未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制止生產和出售。
4、應用在先原則
在應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形下采取應用在先原則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應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相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力(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主要的決議作用。
5、商標離開注冊原則
商標離開注冊原則重要是指組合商標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元素單獨進行申請原則。這重要是由中國商標總局的注冊審核原則決議的。國度實施的是商標的各類元素離開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分離審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審核不通過將全部商標退回重新遞交申請。
另外商標離開注冊原則更是為了便于商標所有權人的應用及掩護。離開注冊的商標能既能離開應用也能單獨應用,更便于產品、包裝、廣告、展會等的應用及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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