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流程及審查程序詳解
商標注冊程序根本分為:商標查詢、填寫申請書、提交文件、初步審查與受理、本質審查、初步審定和公告、異議與異議復審、核準注冊與發證等步驟。
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商標注冊申請人或代理人到商標局查詢申請注冊的商標有無與在先權力商標雷同或近似的情形,以懂得自己預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混同。
依據商標局的檔案管理程序,商標查詢成果一般是目前已注冊的及4個月前提出申請的商標。因此,企業在查詢以后,在沒有發明與自己要申請的商標相混同的商標情形下,就應及時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以錫在正式提出申請之前,其他企業在先注冊同類商標而失去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機遇。
預備商標注冊申請材質
1. 申請商品商標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化為辦理申請的,還應交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2. 商標圖樣10張(指定色彩的彩色商標,應該交送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3. 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商標初步審查與受理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材質后,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以稱情勢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行動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資歷,從而決議是否受理。
本質審查是商標主管機關為判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備注冊條件而進行的審核。
本質審查的內容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商標是否具明顯性。
2. 商標是否雷同和近似。
3. 商標是否違背禁用條款。
4. 商標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請人。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而且其申請材質均符合有關的規定,由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或其代理機構補送應用證明通知書。申請人應在30日內供給商標的應用證明,以應用在先者作為申請在先。
初步審定和公告
商標局本質審查后,對于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給予初步審定注冊,并對初步審定注冊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編號,樹立審查檢索卡片,填寫初步審定底稿在《商標公告》上予以頒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被初步審定商標的申請人,可以免費得到一本《商標公告》,作為申請人的通告。
商標公告的根本內容包含以下幾方面:
1. 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刊印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應用商品、類別、申請人、申請人地址。
2. 注冊商標公告。刊印注冊號、商標、類別、注冊人、商標專用期限。
3. 續展注冊公告。刊印注冊號、商標、類別、注冊人、商標專用期限。
4. 變革注冊商標公告。刊印注冊號、商標、原注冊人、變革后名稱。
5. 轉讓、注銷、商標應用允許合同等事項。
從宣布公告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如果對公告內容有不贊成見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初步審定的商標在慌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經裁定未成立,才予核準注冊。
駁回與駁回復審
申請注冊的商標未能通過商標局本質審查,商標局將謝絕申請人的注冊申請,發給商標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通知書寫明駁回理由,連同商標注冊申請書有關附件一并退回給申請人或代理機構。
商標申請被駁回后,申請人對駁回理由不服,可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駁回商標審申請書》,連同商標局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商標局核駁通知書,原商標圖樣10份,黑白墨稿1份一起,申請復審。
被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在15日內不能完成申請手續的可以申請延期30日。申請人應在15日期限內填寫《延期申請書》遞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為理由成立,許可延期。
異議與異議復審
商標異議是指對商標局經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標,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質疑的法律行動。異議提出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兩點:以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注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雷同或近似。 以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
核準注冊與發證
核準注冊與發證是商標注冊的最后一個法定程序。
1. 商標申請注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后3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而獲準注冊。
2. 經初步審定公告后有人提出異議,經商標局裁定以為異議不能成立,異議人以并未申請復而核準注冊。
3. 經過商標局對異議裁定,但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對裁決不服而申請復審,以經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議,而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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