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的條件
生產型營業執照 已經是企業了,就是已經有營業執照了,不存在還需要什么營業執照的問題,只要具有生產資質即可,也就是經營范圍內有相應的化肥生產項目,這個化肥生產是需要許可證的,下面就以復混肥料為例說明許可證的申請。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復混肥料產品部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以及生產許可證后續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名單及檢驗產品范圍。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申請和受理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化肥,“產品名稱”欄填寫復混肥料,“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的產品規格欄填寫。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覆蓋申報的產品;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證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摻混肥料除外)
對于采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生產型營業執照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以一天或兩天的產量為一批,最大批量為1000t)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企業實地核查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觀察員應當由行政人員擔任。
審查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應當由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審查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時將《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復印件一份交企業,一份交觀察員,由觀察員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督促企業按照《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絕實地核查的實地核查工作終止。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產品抽樣與檢驗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抽封樣品,填寫《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一式四份,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實地核查合格,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不得將檢驗任務分包、轉包。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期限。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和檢驗。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實地核查工作終止。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審定與發證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文書、抽樣單、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行政許可有關規定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生產型營業執照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20日內,負責在網絡等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