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個體營業執照需要什么材料
內資企業(公司制)營業執照辦理
一、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設立登記
(一)有限責任公司
1、應具備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二十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需3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技開發咨詢服務公司需10萬元人民幣以上;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
1、應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5)實行非獨立核算。
2、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內資企業(非公司制)的開業登記
(一)企業法人
1、應具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營業單位
1、應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適應的財務核算制度。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私營企業的注冊登記
一、私營企業的設立
(一)應具備的條件:
1、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1)農業村民;(2)城鎮待人員;(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4)辭職、退職人員;(5)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二)私營企業設立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1)城鎮待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2)辭、退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辭、退職證明;(3)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4)停薪留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停薪留職;(5)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6)農村村
民,應持有當地鄉(鎮)證明;(7)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上人員均須提交身份證
復印件,在杭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年齡在18周歲至50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交當地計生部門出具
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3、名稱呈報表;
4、設立登記申請書;
5、出資權屬證明;
6、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合伙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合伙企業
法》等13條規定的事項。
7、生產經營場地證明(經營場地如屬租用房的租借時間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產權人給企業使用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租用經營房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8、經營范圍須前置審批的項目,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證件。
·個體工商戶的申請登記
一、應具備的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
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二、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退、離休人員應持退、離休證,提前退休憑單位退休證明;
3、辭退職(包括留職停薪)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證明;
4、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5、農村村民,應持有當地鄉(村)證明。上述人員登記時須持身份證,外地來杭人員還須持
有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證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8周歲以上,50周
歲以下)。
(三)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四)經營場地證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占用道路許可證或批準件;
(五)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
文件;
(六)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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