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中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是怎樣的?
國際商標中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
一般而言,在我國未注冊商標不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非但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價值,使用時甚至還有冒充注冊商標和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商業標識(如企業名稱、地理標志、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權益的法律風險,因此,實踐中很少有就未注冊商標達成的轉讓協議。但在兩種特殊場景下,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或會成立:一是該未注冊商標因使用而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二是該未注冊商標已經提交注冊申請正在等待授權。對于第一種未注冊商標,因其具有阻卻在后商標注冊申請的消極價值,
〔1〕先用權的積極價值,
〔2〕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其甚至具備與注冊商標相當的權利,
〔3〕這種未注冊商標是具有商標法意義的價值的,故而當然具備交換價值。對于第二種未注冊商標,因其具有阻卻在后商標注冊申請的消極價值,
〔4〕獲準注冊的期待價值,這種未注冊商標也是具有商標法意義的價值的,據此擁有交換價值。前者的轉讓協議,我們稱之為普通的未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后者,我們稱之為商標注冊申請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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