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丨6月1日起,集裝箱重量驗證有新要求,違者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6號召公布了《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視規矩>的決議》(以下簡稱《規矩》),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集裝箱運輸已經成為當前國際航運的主要方法,集裝箱超載、重量不精確等情形時有產生,給人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威逼。
此外,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國際公約及其修改案的情勢增長了集裝箱重量驗證有關請求,交通運輸部在前期履約進程中也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集裝箱安全管理經驗。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請求,實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進步安全管理程度,須要對《規矩》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重要內容
一是明白了集裝箱重量驗證請求。依照《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集裝箱載運貨物時,不得超過其更大營運總質量;依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均須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
《規矩》新增的第四十七條中,明白了對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集裝箱進行重量驗證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責任,請求托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集裝箱重量進行驗證,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更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裝船,將3年多的實踐經驗上升到部規章層面。
二是明白了重量驗證的辦法和許可的誤差規模?!兑幘亍芬幎梢酝ㄟ^整體稱重法、累加盤算法進行重量驗證,并借鑒了歐盟、日本等航運國度和地域的通行做法,規定了托運人驗證重量與實際誤差不得超過5%且更大誤差不超過1噸。如果超過,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明白了集裝箱超過更大營運總質量和較大誤差的法律義務。集裝箱超過更大營運總質量或者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較大,給船舶、碼頭設施及相干人員安全帶來威逼。為此,《規矩》對該類違法行動設定了相應的法律義務,并對更大營運總質量進行懂得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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