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企業營業執照】如何辦理旅行社分營
按照《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旅游局《關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名稱和備案管理等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09) 215號文件)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如何辦理旅游企業營業執照?根據國家旅游局總體部署和北京市旅游局工作安排,2009年12月1日起,各區縣旅游局開始受理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務網點的備案登記工作。現將有關備案登記事項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北京市旅游局決定,將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工作委托各區縣旅游局辦理。
各旅行社應當依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辦理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工商設立登記手續后,持相關證明和文件到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旅游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領耿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各區縣旅游局地址、電話及聯系人。
二、旅行社分社的備案登記
(一)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條件。
1、設立社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并應當滿足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設備,至少包括: 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旅行社分社名稱應當為“設立社名稱+北京分社( 或北京X X分社)”。
4、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墳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里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其旅行社分社《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和《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中的業務經營范圍,應當標明“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徠、組織、接待業務”;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里保證金賬戶增存35萬元,旅行社分社《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和《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中的業務經營范圍,應當標明為“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實施<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旅監管發(2009) 231號)第三條,在降低質里保證金比例后設立分社,其應當增存質里保證金的數額相應分別為2.5萬元、17.5 萬元。
(二)旅行社分社的備案登記程序。
1、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I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區縣旅游局備案。
2、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分社的《營業執照》副本。
(3)分社負責人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增存質里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5)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6)《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表》。
(7)設立社與分社負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發放《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
區縣旅游局受理旅行社分社備案時,對符合《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旅游局《關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名稱和備案管理等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09)215號)規定的,向設立社發放《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發放備案登記證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通知進行設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門市部)的備案登記
(一)旅行社服務網點設立條件。
1、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共場所。
2、旅行社服務網點營業場所的營業面積和營業設施應當滿足營業需要,具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3、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應當為“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注冊地地名+門市部”。
4、不經營出墳旅游業務旅行社服務網點《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和《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中的服務范圍,應當標明為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徠、咨詢服務”;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服務網點《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和《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中的服務范圍,應當標明為“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徠、咨詢服務”。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的備案登記程序。
1、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i]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曰內向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旅游局備案。
2、服務網點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副本。
(3)服務網點負責人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服務網點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5)《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表》。
(6)設立社與服務網點負責人簽訂的勞動合司。
(三)發放《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區縣旅游局受理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時,對符合《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旅游局《關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名稱和備案管理等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09) 215號)規定的,向設立社發放《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發放備案登記證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通知進行設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旅行社現有服務網點重新備案登記工作。
1、旅行社現有服務網點(門市部),需到各區縣旅游局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領取《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2、旅行社現有服務網點的設立條件、備案登記程序同新設立服務網點,但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備案登記。
3、對旅行社現有服務網點為獨立法人機構的,如繼續從事旅行社服務網點業務,應當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為非法人機構后,再辦理服務網點備案登記有關事宜。
三、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的管理
(-)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屬地區縣旅游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分社不得設立服務網點。
如何辦理旅游企業營業執照是旅行社營業執照必須了解的步驟,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北京市的行政區劃內。服務網點不得再設立服務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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