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實行認繳登記制帶來的挑戰
當我們在談論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時,我們應當首先明確公司資本和公司資產的關系。公司資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公司資本是公司獲得的最原始財產;而公司資產是指“公司實際擁有的各種形態全部財產價值的總和,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保證”。由此可見,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本相對于公司其他財產更具有最終價值意義,可以直接實現債權利益,所以在交易中債權人更傾向于信賴公司的資本,盡管有時它具有很大的“欺騙性”。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發揮著重大作用。其中股東的有限責任其實是一種責任分擔機制。任何投資都有風險,而股東的有限責任并未將企業經營失敗的風險消除,它只是將風險從股東身上轉移到了公司自愿債權人或非自愿債權人身上,特別是公司的自愿債權人將承擔更高的經營風險。這里的自愿債權人是指主動和公司進行交易的契約債權人,而非自愿債權人則是指侵權債權人,侵權行為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預測性以及被動性,根本不可能對侵權風險進行預測,也不能對侵權行為人進行選擇,所以,這里我們需要討論的是自愿債權人,即契約債權人。
在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情況下,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真正實繳股本不得而知,或者要知道這種信息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相對于資本信用,資產信用的評估成本更高,特別是在目前我國企業誠信體系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交易相對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往往只能選擇增加擔保措施來降低交易風險,但這卻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這種弊端在企業成長初期將會成為阻礙企業成長的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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