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離岸公司的幾個用處
離岸公司用處之一:境外上市融資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可以使我國在最大的規模、更廣的范疇、最高的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長機遇、加強對外貿的吸引力,我國企業可以充足應用入世的有利條件和時機,應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開發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全面參與國際競爭,加快企業的國際化過程,實現最大的發展和利潤。中小企業將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新的利潤增加點,然而,不少中小企業卻由于融資障礙而嚴重影響、制約了其生存與發展。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對各種新興企業的融資上存在著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機遇不夠均等,中小企業也難以在證券市場上得到資金,致使一些很有前程的企業難于發展,范圍廣泛較小,市場份額狹窄,競爭才能不強。面對國際跨國團體的競爭,單靠自身積聚,不能形陳規模優勢,難以與之抗衡,沒有融資的積聚是低效力的積聚,要實現迅速超常規發展,企業必需把積聚的界線拓寬,去海外上市融資正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有效道路。
去海外上市融資其中比擬為企業常用的一種方式即是造殼上市。
造殼上市的長處體現以下幾方面:
1.與企業直接在海外掛牌上市相比,造殼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義在交易所申請掛牌,這樣就可以避開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中國和擬上市地的法律相抵牾的問題,節儉上市時光,所以不少國內企業都是先在境外注冊一家公司,然后應用該公司的名義申請掛牌上市的。2.與企業在境外購置一公司上市相比,企業能夠結構出比擬滿意的“殼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風險相對較小,因為造殼上市是有目標地選擇或設立殼公司,然后申請上市,一方面造殼成本比收購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殼公司是與國內企業有業務關聯的,除了應用殼公司申請上市外,國內企業還可以借助殼公司拓展境外業務。
3.由于殼公司是在香港、開曼或百慕達等英美法系地域成立,有關法律對股權轉讓,認股權證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與國際接軌,這對發起人、股東、管理層均比擬有利,亦較受國際投資者認識及接受。
4.境外公司沒有發起人股、國度股、法人股等概念與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場流通及買賣
離岸公司用處之二:稅務計劃
來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稅務計劃在西方發達國度已發展得紅紅火火,受到納稅人和的器重,我國改造開放初期稅務計劃還鮮為人知,仿佛是一個禁區,納稅人不敢談稅務計劃,代表國度的稅務機關更是避之不迭,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寬大企業對稅務計劃的欲望非常強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人們逐漸意識到稅務計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礎權力,通過稅務計劃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別于偷稅漏稅行動。納稅人有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運動的合理支配和計劃來到達稅負低的目標,可以說稅務計劃是在對制訂的稅法進行精致比擬后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策導向的經濟行動。
注冊海外離岸公司是目前許多企業所采取的稅務計劃方式這一,由于缺乏國際規模的稅收管理和諧體制,再加上世界各國稅收政策千差萬別,有的國度稅負很重,而有的國度卻很輕,客觀上導致不少企業巧妙應用這些法律差別為自己企業的好處大化服務。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聚與第三國營業或投資而發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地樹立外國公司,然后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標。如國內一公司出口一萬臺裝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臺裝備,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并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這家公司可以將其出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應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惠到達避稅目標。
國際型企業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托投資公司,然后把它的財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資產,就可以到達避稅目標。比如,某跨國企業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虛設給該信托公司,隨后將財產經營所得掛在信托公司的賬上,從而避開納稅任務。
對于那些重要是跨國從事各種貿易和勞務貿易的公司,則可以應用避稅地的子公司,通過壓低或進步轉讓定價的方式,到達合理避稅的目標,通行的做法是體現在避稅地公司的低價購入和高價售出上。
離岸公司用處之三:投資工具、個人服務公司和雇用公司
1.投資工具
不論企業還是個人均可將在境外設立的公司視為他們獲得投資或進行投資的一個工具,且具有保密性并可節儉相干費用。
2.個人服務公司
企業家、商人、高等管理人員、演員、作家、創造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者、財富繼承人、律師、醫生等人士,可通過樹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好處,并可進行移民的前期規劃。
3.雇用公司
許多公司應用離岸公司雇用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雇主提供節儉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方便。
?如何選擇海外注冊地
著名的海外離岸公司國度及地域有:
香港(HongKong)馬紹爾群島(TheMarshallIslands)英屬維爾京群島(TheBritishVirginIslands)英國(TheUnitedKingdom)新加坡(Singapore)開曼群島(CaymanIsland)馬來西亞(Malaysia)拉布灣(Labuan)英國(TheUnitedKingdom)印度尼西亞(Indonesia)巴拿馬共和國(TheRepublicofPanama)百慕大(Bermuda)毛里求斯(Mauritiu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紐埃島(TheIslandofNine)巴哈馬(Bahamas)瓦努阿圖(Vanuatu)
由于可選擇的離岸管轄區相當多,如何選擇適合的地域進行國際貿易或投資就須要斟酌周全,它應該符合下列尺度。
1.政治經濟穩固
對于愿望在海外創立企業或管理個人資產的人來說,這是首先要斟酌的一個條件。
2.機構健全
所有海外公司都要求有法律和會計服務,這就要求該管轄區有能夠提供符合國際尺度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3.交通和通訊發達、方便
一個司法管轄區應有現代化的交通網絡和通訊設施,包含海、陸、穿、郵政和電信體系,以便能夠快速地開展業務。
4.銀行服務全面、便捷
雖然大部分海外公司都能夠在世界各地與銀行打交道,但也有許多人選擇在公司注冊地開立帳戶,因此,一個司法管轄區要有全面的銀行服務,并能使用國際銀行設施。
5.立法現代、機動
公司法管轄區判定的海外公司法應能滿足不同的國際貿易需求,基礎的尺度是,法規是現代的,機動的,應包含下列特色:資本要求低,法定的登記備案任務少或任意選擇,能夠在全球任何處所舉辦董事會議或股東會議,能夠任命職業董事、高等職員和名義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以及對會計記載不要求審計,或對會計記載的審計要求可任意選擇。而且立法好可保障客戶商業運動的保密性和完整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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